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gzztitc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陈川生 【代发】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1#
发表于 2013-4-2 10:13:39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本条属于串通投标的责任条款,适用主体除了招标投标当事人之外,还包括系统运营机构。运营商协助招标投标当事人串标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串标责任处罚。条例对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和认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电子招标活动中除了标的的技术属性外,还有电子技术的复杂性,这些都给串标行为的认定造成新的困难。因此,对于该类行为认定主体还应当包括电子技术专家或专业检测认证机构。


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本条属于招标人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责任条款,适用主体除了招标投标当事人外包括系统运营机构,由于电子系统的生成信息删除、修改、损毁信息很方便,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设置专门的责任条款。弄虚作假的责任条款本书有关章节曾作了详细解读本处不再赘述。


第五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专门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的责任条款,公正是运营机构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法律规定了运营机构初始录入信息验证的义务,该义务关系到招投标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条依照侵权的法律责任要求运营机构给予赔偿。这种损失赔偿主要是经济性质。
[/table][table=100%,#f9f9f9]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条属于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补充条款,鉴于电子招标监督管理包含了其特有的工作内容,本条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非法干涉电子招标的行为作出依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处罚的规定。同相应监督条款的执法主体对照,本条的法律适用主体没有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规定执行。


本章小结:第8章第五十三条是对电子招标系统准入条件的责任条款,第五十四条是电子招标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条款;第五十五条是电子交易平台侵权责任的条款;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分别是串标、泄密、弄虚作假在电子招标表现形式的责任条款;第五十九条是针对电子招标特有行为没有履行原始录入的责任条款,第六十条是相关监督部门的责任条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2#
发表于 2013-4-2 10:15:21 |显示全部楼层

9、第九章

第九章法规的附则一般属于补充性内容的非规范性本章规定共6条。


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本条依照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关行业组织的规定,鉴于招标投标服务平台的公益性和专业性、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六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本条关于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的适用条件和效力等级的规定。


在电子招标中一般不需要纸质文件,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0
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后颁发实施的为准,因此,在电子招标中,依据本条规定,出现不一致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是针对电子应用技术招标的部门规章,不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全部,因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table]
[table=100%,#f9f9f9]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作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的部门规章,在实践中如发生条款理解的歧义,应当由负责解释的单位,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本办法的解释责任单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本办法的附件是规章的技术支持文件,电子信息技术有其特有的专业技术术语和规范不不宜在法律文件中罗列或规定,因此将纯技术的规范要求专门作为一个文件,方便相关人理解和执行,同理该附件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法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必备构成内容,一般都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规定在附则中。法律的生效日期的规定,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即就是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对于本办法而言,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适用本办法
;
但是,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直至本办法公布施行后依然自然存续的,则适用本法。


本章小结:分别对行业协会、数据电文的效力等级、效力范围、法律解释、附件效力和生效时间作了规定。


陈川生老师原文转发 完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3#
发表于 2013-4-2 11:05:37 |显示全部楼层
陈川生老师的文章的压缩包: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陈川生.rar (34 KB, 下载次数: 15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6-17 07:11 , Processed in 0.06693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