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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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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中标通知书应该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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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1:30:28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中标通知书”盖什么章问题的看法

王毅青总版主提出了一个似乎是很平常的,但是,又很令人思考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大多数网友的意见很好,特别是唐老师,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法理上的分析;我原则上同意。

但是,对此有一点补充,或者说是不同的意见:

还应该从整个招标投标的过程来看。

众所周知,实行招标代理的做法,是《招标投标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自愿招标和自行招标的少数项目以外,绝大多数的招标项目是通过有资质的招标代理进行的。

体现在,首先是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随之发售招标文件。这是通过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的。招标编号一般是,(以国际招标为例)以年份和招标公司,序列号等为编码。不是以招标人为编码;显然,从政府部门的角度看,管理几十家招标代理公司,比管理几千家招标人要方便可行。……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地,是盖招标公司的章。

人们常说,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且,“公开招标”,是对社会发出有关信息.

如果,不需要招标代理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那么,程序上就差了一点:招标代理只管发出招标邀请,不管招标结果?

显然,不是那样的?

可是,招标代理的服务,从哪一步开始,算到那一步为止呢?以什么为标准呢?

我以为,招标代理工作,从接收委托开始,包括招标准备,招标(公告和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一直到中标的有关工作。当然,后来还有签订合同,那是招标人的事情,招标代理应该出席见证,或者收集资料,形成完整的材料,存档。

所以,多种答案都对;但是,比较好的办法,还是:

招标代理和招标人都盖章,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表明工作是有头有尾的;招标人盖章,表明对招标结果的认可,也可以说是批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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