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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须抓住实质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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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09:33:33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到的问题确实存在,能够考虑到招标一些规定有不合理之处,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在以后编制招标文件时引起注意,效果会更好,但有些问题是程序公正与内容公正的关系问题,既然招标文件己经发出,投标人响应投标,就一定要按招标文件的程序要求进行,不可变动,否则会产生程序不公正从而影响招标工作的整体。
    比如说楼主提到:“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这一类问题,一些投标人没有按照规定做好密封和标记,当场被宣布其投标文件无效。”是有一些不必要和繁琐的规定,稍有不慎就导致废标,改进的办法是在以后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规定的合适,而不能在己经开标的时候在开标现场变更规则。因此,如果招标人在现场说“投标人不管以何种方式密封和标记,如果其起到了这种作用,就应该认定其有效性,而不能因为没有按规定的密封和标记方式而列为无效投标。”就会导致混乱和质疑。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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