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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不宜再作“评标因素”【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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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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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08:39:27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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