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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紧急求助】当报价不合理时是否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呢?法律依据是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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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1:46: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比如采购时,所有投标报价都远高于招标人的预估;
或者废旧处置时,所有报价都远低于招标人的预估
这两种情况下,招标人是否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呢?
拒绝是通过评标委员会还是招标人?根据哪些法律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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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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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5 16:29:43 |只看该作者
应该保留此款。这也是业主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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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1#
发表于 2014-3-6 11:24:26 |只看该作者
我们在招标文件中都载明:“投标文件审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的;
(2) 投标人未按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及报价的;
(3) 投标文件涂改后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改正处签字或盖章的;
(4)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偏离市场价格过多时,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6) 经评委会及纪检监察人员等认定,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7)投标人在出席开标会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重大偏差系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二)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据此,楼主说的情况可在根据以上标记的条款作出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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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20#
发表于 2011-12-28 16:46:45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招标文件中是可以设置“超过招标人的预算,招标人有权拒绝所有投标的条款”,当然,招标人也可以将该权利赋予招标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这样做,除了对招标人公平外,对项目的推进也不乏坏处,既然都已经超过了购买人的实际支付能力了,再纠结于是否走到下一步(如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有何意义?因而,个人认为,设置此类条款,对招投标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另外,回复12楼,北京市的政府采购,必须公布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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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19#
发表于 2011-11-24 15:51:53 |只看该作者
精华贴,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理论参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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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8#
发表于 2011-11-2 16:38:52 |只看该作者
即将出来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起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的招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规定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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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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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10-30 19:10:22 |只看该作者
目前还找不到,所以不好办。
所有报价都不合理,是否有招标人原因?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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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1-10-29 20:06:1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Laochan于2011-10-14 12:19发表的  :
老朽曾给有关部门建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保留上述条款,遭拒。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15736.html


有关内容COPY如下:

.......
就有些国人的素质而言,这一条款不宜在标准文件中设置。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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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15#
发表于 2011-10-26 17:02:12 |只看该作者
我们出现过类似情况,但是最后是以“投标单位报价过高,评委会一致认为缺乏竞争性”做流标处理的。严格意义上说好像是有点问题。但是政府采购有的时候也还是要讲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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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莫让浮云遮望眼

14#
发表于 2011-10-26 09:54:1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法规教材P74,第三条。不过,是政府采购。。。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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