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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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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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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2:13: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wlwxzhao于2009-02-07 20:21发表的 :
是施工总承包吗?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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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2:22: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汉瓦于2009-02-07 22:13发表的  :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工程总承包”这个名词容易让大家和“施工总承包”这个说法混淆。前者为“工程”,后者为“施工”。


建议将“工程总承包”改为“项目总承包”,实质是“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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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2:28:1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汉瓦于2009-02-07 22:06发表的  :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



       个人认为还是很易产生分歧的:
    7.2.9“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是指承包人应满足“实施工程”,而没有要求要满足“增加工程”。

     基于这个原因我编制合同的时候对工期约定的时候都会加上这样一句话,“承包人不得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而要求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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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2:35:4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汉瓦于2009-02-07 22:12发表的  :


合同条款中还是留了个口子,允许发包人规定分包人的长名单。从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承包人的随意分包,也预留给发包人对分包进行“变相指定”的空间:


.......


     但这里面好像也没有表面发包人就可以“指定分包了”。既然由承包人总包了,总包进行分包属于“内政”。总包只要在当时自己在总承包招标项目投标的时候写明的一个长名单中

   指定就可以了。这个长名单是承包人自己选择的,而非发包人给出的。


   对于“指定分包”是否合法,承包人是否应对“指定分包”单位承担总包义务(进度、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等,这个示范文本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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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2:46: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goldseason于2009-02-07 22:35发表的 :



     但这里面好像也没有表面发包人就可以“指定分包了”。既然由承包人总包了,总包进行分包属于“内政”。总包只要在当时自己在总承包招标项目投标的时候写明的一个长名单中

.......


专用条款中发包人可以指定长名单,这个和不能指定特点的分包人的法律不冲突,又可发包人一定控制权,我感觉类似目前许多地方实行的指定品牌必须3家以上类似。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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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2:50:5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4楼汉瓦于2009-02-07 22:46发表的  :


专用条款中发包人可以指定长名单,这个和不能指定特点的分包人的法律不冲突,又可发包人一定控制权,我感觉类似目前许多地方实行的指定品牌必须3家以上类似。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


你理解这个“长名单”是发包人编制的吗?

我从上下文中感觉“长名单”是承包人在总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在投标文件中自己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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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2:51: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2楼goldseason于2009-02-07 22:28发表的 :




       个人认为还是很易产生分歧的:
.......


“承包人不得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而要求延长工期”。
呵呵类似条款也常用,但总觉得有点不太公平。有时会写上“变更的工程量或造价在20%以上的,工期不作调整”之类的话。其实变更造成关键路径变化的话,这样的条款就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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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2:58: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goldseason于2009-02-07 22:50发表的 :



你理解这个“长名单”是发包人编制的吗?

.......


我理解是发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因为专用条款是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并填写详细的)中编制的,如果发包人在招标时不编制,我理解承包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或者也可以在实施阶段按通用条款的要求程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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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3:04:36 |只看该作者
还有“保险”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类保险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还是发包人承担,很容易产生分歧。

保险类别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第三者责任险、
    3、外来人工保险
    4、承包人自有员工工伤赔偿、住院医疗、养老保障之保险

    5、现场设备、材料、半成品及制成品的损失保险等


  问:1、 以上哪些保险费用应由发包人投保,哪些应由承包人投保(代办是另外一个问题)

      2、哪些保险费用含在清单报价中。

      这两个问题我还是没有搞明白。我相信也有好多人不明白

      建议在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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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3:10:2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goldseason于2009-02-07 22:50发表的 :



你理解这个“长名单”是发包人编制的吗?

.......


这个长名单,应该再在措词上再明确一点,或者干脆注明什么情况下是"发包人拟定的长名单",什么情况下是"承包人拟定的长名单",这样就不会歧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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