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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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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6:49: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标都已经结束了 合同都已经签, 而且中标单位都已经开始施工  现在甲方要把框架结构改为钢架结构  而这家中标单位又不具备这样的资质  请问还能重新进行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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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新人,提出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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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道青春未谢,不知芳径苔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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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9:23:02 |只看该作者
背景要讲清楚,不然别人咋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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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20:21:36 |只看该作者
关于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在合同执行期由于设计变更原承包人资质不够,而采用重新招标时,要特别注意是应先将合同终止,之后才能重新招标。这种情况终止合同是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要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也就是说已完成工作量要给与结算支付,为本工程采购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等费用也应给与结算支付(因此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归发包人所有),还应支付承包人已发生的办公费和开办费,以及剩余工程的利润等。从此可以看出,由于业主违约终止合同时,发包人要给与承包人赔偿的金额数量很大,所以采用终止合同重新招标要特别慎重!
  建议:尽量不要采用终止合同重新招标,应与承包人协商将变更的钢架结构进行专业分包。可通过招标的办法选择专业分包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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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20:37:52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在合同执行期由于设计变更原承包人资质不够,而采用重新招标时,要特别注意是应先将合同终止,之后才能重新招标。这种情况终止合同是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要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也就是说已完成工作量要给与结 .. (2012-08-17 20:21)
绝大部分是赞同的,仅有一点值得商榷,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进行分包,也就是必须自行完成(可以采用劳务分包)。如果整个工程的结构形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则不能由原中标单位找一家钢结构单位进行分包,这是违反现行《建筑法》之规定的。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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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22:31:45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认同您的观点![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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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22:48:47 |只看该作者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建筑法》是“禁止承包人将其全部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但也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结合提出的这个问题是,合同已经实施,由于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将“框架结构”改为“钢架结构”,并要求分包。请注意不是承包人要求设计变更并进行分包的。我认为上述发包人的(不是承包人)做法总比终止合同后再重新招标要好!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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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23:32:39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建筑法》是“禁止承包人将其全部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但也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 .. (2012-08-17 22:48)
还是值得商榷……如果这样的做法被允许的话,很多项目可以有相当大的操作空间了!先降低资质要求,待中标后,修改设计,需要更高的资质,然后中标单位都通过找分包单位来解决……这似乎不大可能。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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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08:21:08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绝大部分是赞同的,仅有一点值得商榷,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进行分包,也就是必须自行完成(可以采用劳务分包)。如果整个工程的结构形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则不能由原中标单位找一家钢结构单位进行分包,这是违反现行《建筑法》之规定的。 (2012-08-17 20:37)
问下,主体部分可以进行劳务分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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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08:29:53 |只看该作者
当然可以!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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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1:01:34 |只看该作者
中标人遇到这样的事情是很吃亏的,终止合同全部补偿了也补不过来。终止合同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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