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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再度依法处理两起政府采购投诉案件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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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09:5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再度依法处理两起政府采购投诉案件


2015年09月29日 09:2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郭先旗

   
日前,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布第
283
——
284
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公告对两起投诉案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283号公告,深圳市爱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医用设备采购项目”中,贵州鹏业招标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法律规定。


    财政部依法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贵州鹏业招标公司就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的行为进行整改。
   
第284号公告,针对北京诺诗康瀛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服务中心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 “中华骨髓库2015年度入库数据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案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第2项规定,投诉事项1、3、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中有关“投标单位实力”,投标单位具有的相关持证情况第1条表述有歧义,责令采购人进行修改。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中“同类业绩”第1条的评分标准未明确业绩优、良、一般的具体评判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4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按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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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0-31 06:59:55 |只看该作者
多发点判例,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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