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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大家是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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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8 16:3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大家是怎么理解?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中提到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大家是怎么理解的?


是所有的投标人资格条件都不能评分。还是仅仅是合格供应商条款里提到的资质,不能在根据相应级别进行区间给分了。

比如:合格供应商条款只提到符合《政府采购法》22条即可参与投标,然后评标细则中罗列出一系列的相关行业或者协会颁发的证书,像业绩似的有一个得几分。


           暂且理解为这些证书与合同履行有点关系沾点边吧……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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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10:13:21 |只看该作者
你这个例子,资质列入评分项,是可以的

这个条款指的是,假如你要求必须具有集成二级以上的才可以投标,那么在评分项中,就不能再设置二级得几分,一级得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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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13:09:02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指具体项目中作为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不得再作为评分项目,不是指所有的资格条件。


对于想作为评分项,那么你就不要把其设定为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这个简单的理解就是作为门槛条件的只能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不分三六九等,作为分值条件的可按照不同等级给不同的分,没有不得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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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6:55:33 |只看该作者
资格条件如果同时是十八号令中说的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可以列为打分项的。
        例如资格条件中对业绩要求,要求有相关业绩。打分项中是可以对业绩情况进行打分评价的(比如满分10分,2000w业绩一个2分,5000w业绩一个4分,加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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