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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投标规定清理长效机制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发改委【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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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09:25: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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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规定清理长效机制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5-08-26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为维护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配套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于2015年4月15日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以下简称《意见》。


    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推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真正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有利于从制度上堵塞乱设审批、权力寻租的漏洞,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全面清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制定了大量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增强招标投标制度可操作性的同时,客观上也存在一些文件违反上位法、彼此相互冲突矛盾,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导致市场主体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此,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配套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其他6个部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4件(废止32件、修改28件、保留94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清理4612件(废止1200件、修改877件、保留2535件)。


为保证清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在组织清理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作为第三方对清理工作进行了评估。从评估情况看,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一大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被修改或废止,促进了全国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统一,也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的肯定。
二、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工作亟须建立长效机制
在肯定清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清理工作仍然存在一系列的突出问题:一是清理范围不全面。各地此次清理的文件,有的仅到省一级,有的只涉及一两个行业,有的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只有几件,还有相当一部分招标投标规定没有纳入清理范围。二是清理内容不彻底。从各地提出保留的文件来看,还有一些违反上位法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未被清理出来,主要集中在与上位法不一致、增加审批环节、擅自设置准入门槛、干涉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方面。三是边清理边出台。在全面开展清理的同时,一些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依然不断出台。特别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备案审核、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督环节,要求外地企业参加投标必须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此次清理重点针对的内容,一些地方不但没有清理,反而通过新出台文件予以强化。


上述问题表面是部分地方对招标投标规定清理不重视、工作不到位,但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为有关地方和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方封锁及行业保护等提供了条件。一是信息公开不到位。很多作为管理依据的文件不向社会公开,或者一般社会公众难以查阅,一些土政策、土办法甚至连成文的依据都没有。例如,此次各地方清理的4612件文件中,就有1000多件在网上查不到全文。二是市场主体缺乏反映渠道。文件从制定到清理都是起草部门说了算,市场主体在文件制定、执行、清理的过程中都缺乏有效参与的途径,即使明知某一文件存在问题,也不知道向谁反映、如何反映。三是政府自我纠正机制不健全。起草制定部门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内容,不愿主动清理。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受经费、人员、专业能力的限制,对存在问题的文件也难以及时纠正。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维护招标投标领域法制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仅靠运动式的清理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规定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
《意见》对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提出明确要求,重点包括四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严禁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干预市场活动。


二是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把所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摆到市场主体面前,既作为执法依据,也作为监督对象,杜绝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


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发布全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信息。改变以往行政机关内部清理的做法,将公众参与和市场主体意见作为清理的主要依据。除了清理过程中集中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要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建立社会公众意见日常收集和反馈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出台的规定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当组织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意见》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尽快建立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切实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和市场规范化发展。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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