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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以他人名义投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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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6:52: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30号令第四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12号令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那么如何认定以他人名义投标呢?
这有一个案例:某地一施工项目招标,评委要求投标人在限定时间内出具: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或者投标人与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招标文件没有约定)。凡未按时提供的都被否定了投标。请问:评委的做法合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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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7:26:43 |只看该作者
不合理
评委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招标文件既然没有规定 评委哪来的权利要求投标人现场短时间内提供这些 靠猜测怀疑评标 还是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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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15-6-5 21:10:25 |只看该作者
谢谢,有人说评委的做法合法不合情理,不知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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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1:17:3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 释义中,解释到 (原国家计委起草)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释义】本条是对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投标的规定。


    投标人计算投标价格是一项关键而严肃的工作。它对投标的成败和实施项目采购的盈亏起决定作用。投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参加投标。每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经验和习惯,有自己的一套算标的方法、程序和报价结构体系。例如单价分析法、系数法、类比法等等,或者几种方法混合使用。工程项目标价一般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工程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与永久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等;(2)工程间接费,包括投标其间的开支、保函手续费、保险费、税金、业务费、零时设施费、贷款利息、施工管理费等。


    依据《价格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这是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的依据。作为定价依据的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又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只有将生产成本核定准确,才能制定合理的价格。本条所指的成本报价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这是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投标商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界限。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必然导致承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执行工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投标商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争不仅对自身是一种自杀行为,而且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这是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背离的,也是不符合本法的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有些投标商为了占领市场或为了创造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以成本价投标,这种情况本法是允许的。在考察投标人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必须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来计算,而不能以单个投标商的成本来作为标准。在判断成本价时,还要考虑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以及季节差价等因素。


    第二,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不能冒用他人名义投标。有些投标人为了提高自己的资格等级,使用资质比较高的单位名称参加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骗取中标,这些行为都是本法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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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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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6:27:51 |只看该作者
不合理,招标文件都没有规定这样。如:招投标相关法规规定投标相关人不能违反法律,评委怀疑其违法,要求其去检察院开证明,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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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6:40:36 |只看该作者
即不合法也不合理,如果招标文件事先有写明则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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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6:48:18 |只看该作者

回 he829 的帖子

he829:谢谢,有人说评委的做法合法不合情理,不知对不? (2015-06-05 21:10) 
不合法也不合理
评委评审的标准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 评委就没必要 也没权利这样要求 如果发现某投标人有行贿 串标 弄虚作假的 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而不是自作主张 超越规定权利行事 而且若无十足证据 仅凭怀疑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如何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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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14:38:38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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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5-6-15 11:17:01 |只看该作者
不会吧?我们实践中一般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的社保证明,在招标文件里就明确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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