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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答复质疑不能以偏概全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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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11:1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 | 答复质疑不能以偏概全


2015-04-21 政府采购信息  微信




政府采购信息
微信号 zfcgxxb
功能介绍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专业报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服务政府采购事业,为采购政策的制定者、采购实务的操作者、采购标的的供应者以及采购理论的研究者,搭建沟通交流的桥梁。国内统一刊号:CN11-0273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不能因为有未发现这样的概念可以用,就对那些易于发现的问题也不进行调查核实。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成一个出租车客运经营权项目的招标工作后,遭到了未中标供应商G公司的质疑:中标供应商B公司资格文件的真实性和响应性值得怀疑,其租赁合同、银行存款证明、人员组织架构等有造假的嫌疑。

  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对G公司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而是让B公司证明其不存在虚假投标的问题。

  B公司配合得十分积极,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电话的当天,就拿着G公司在质疑中提到的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书前往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澄清。

  “G公司没有中标就嫉妒我们,进而故意中伤,我们提供的材料完全真实,不存在虚假投标行为。”B公司投标代表对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说。

  次日,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在答复G公司质疑时表示,未发现B公司投标造假的问题。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G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对中标单位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响应性进行核实,中标单位的租赁合同、银行存款证明、人员组织架构等存在虚假情况。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发现,中标人B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银行资信证明书也是真实的;B公司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中,并非全部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出现了其他单位的员工资质证件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规章制度,列出安检机构和现有安全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要求。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B公司的投标文件未能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存在不真实投标的现象,本次采购结果无效。

  引出问题

  对质疑事项进行选择性核实是否妥当?

  专家点评

  在本案例中,G公司的质疑中提到了B公司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在B公司证明其中两项内容真实后,没有对第三项内容进行核实就作出了看似客观、实则不负责的答复:“未发现”B公司造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实有一些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查证起来非常困难,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答复质疑时,用“未发现某公司造假”的确比“某公司不存在造假”更科学和安全,并能避免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造假问题的尴尬。

  但是,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因为有“未发现”这样的概念可以用,就对那些易于发现的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例中,B公司在人员方面的造假并不难核实,比如说根据其投标文件所列的人员名字,打电话到该公司前台去找这个人,还可以通过社保部门查询,有很多方法可以确认B公司在这一点上是否造假。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供应商的疑问或者是质疑时,既要遵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还要认真查实供应商提出的相关问题。虽然采购代理机构每天有很多项目要做,事务性工作非常多,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的满意度肯定会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带来影响,并且关系到广大供应商、监管部门以及公众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要做好项目,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对质疑答复的规定,还应认真、尽最大可能地核实供应商提出的所有问题,绝对不能有半点疏忽和懈怠。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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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4-23 08:29:23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那么假如纪委因受理投诉案件,提出暂停时,相关时限还遵守三十个工作日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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