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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政府采购法背道而驰 采购人被责令修改招标文件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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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4 09:57: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文件与政府采购法背道而驰 采购人被责令修改招标文件
  
2015-04-10 今日采购舆情  微信


今日采购舆情
微信号 ggcgyq
功能介绍 《今日采购舆情》由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运营发布,每日提供及时权威的采购舆情资讯服务。




投诉人:贵州中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跃飞
地址:贵阳观山湖区红街黔广汇家电城2楼63号
被投诉人: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禹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3002-3007室

投诉人在参加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铜仁市碧江区教育局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一包、二包(招标编号:HYZB-2014-CG026)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排斥其公司行为且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评分办法不合理,内容含有倾向性,于2015年03月04日向铜仁市碧江区财政局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对《铜仁市碧江区教育局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一包、二包(招标编号:HYZB-2014-CG026)的《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我局受理该质疑后,立即组织专家对其所诉内容进行复审,现已审查结束,将复审结果公布如下。

投诉人称:

1、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贵州中贸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置若罔闻,更正公告发布后的招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贵州中贸科技有限公司及时发布,致使其贵州中贸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充足时间制作标书,目的是排斥其贵州中贸科技有限公司正常参与竞标,企图清标、围标。

2、一包《招标文件》中“交互式液晶一体机”设备参数不合理,具有明显倾向性。

3、二包《招标文件》中“超短焦投影机、电子白板”设备参数不合理,具有明显倾向性。

4、《招标文件》中“评分项目分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18号令》,其中(1)是否必须要求教授或工程师带着相关证件和工具去服务;(2)投标人具有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壹级;(3)投标人具有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壹级资质;(4)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投标人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AAA证书;(6)具有软件企业证书;(7)具有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且与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无关。

5、质疑回复中评分内容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相矛盾。

6、招标文件的内容所要求的资质与本次采购项目不相适应或项目的实施无关。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属于电子电器产品,对要求货物所需的3C认证、节能认证及相关的国家强制性认证却没有要求,招标文件内容故意隐瞒,分值部分要求加分资质纯属颠倒黑白,违背法理。

7、其贵州中贸科技有限公司在报名过程中,受到被投诉人百般阻扰。报名条件中要求开具的公司犯罪记录必须是公司注册地且必须是本项目公告后开具的才采用,违背了常理和行规,实属故意设置报名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以达到清标和围标的目的。

被投诉人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称:

1、并未对投诉人的质疑置若罔闻,而是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黔公管通〔2014〕7号)进入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发布后两次通知投诉人领取招标文件,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通知时间均有记录。

2、投诉人的质疑文件并未以书面形式递交,按照《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受理质疑的条件第2条规定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可不予受理。另:论证后的招标文件已按专家论证意见对相关参数及评分办法进行调整,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投诉人质疑的部分内容与论证后的招标文件不符,请求驳回投诉。

被投诉人铜仁市碧江区教育局称:招标文件及论证程序合法,同意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答复意见,请求驳回投诉。

经本局审查查明:本项目采购人为铜仁市碧江区教育局,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代理了该项目招标业务。本项目于2014年12月09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2014年12月26日,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对该采购项目质疑书,并发布了延期公告。

2015年02月09日,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重新进行了审查和论证,按论证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与2015年2月11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了更正公告,同时通知投诉人领取论证后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后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两次再通知投诉人未果,直到铜仁市碧江区财政局于2015年3月3日通知后,投诉人才领取了招标文件,投标人对论证后的招标文件修改不满意,于2015年3月5日以邮件形式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同时向铜仁市碧江区财政局投诉。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关于被投诉人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投诉人排斥,企图清标、围标的问题。经审查,被投诉人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通知了投诉人,不存在以上问题。本局认为,投诉人投诉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2、3项一包、二包《招标文件》设备参数具有倾向性的问题。经专家审查论证,此项目一包、二包《招标文件》设备参数经被投诉人按照2015年02月09日形成的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后并无明显倾向性,足以满足公开招标条件。本局认为,上述投诉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4项一包、二包《招标文件》中“评分项目分值”违反相关条例的问题。经专家审查论证,虽未发现有明显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但应对有关评分项目及分值作适当调整。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5项质疑回复中评分内容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相矛盾的问题。经审查,该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本局认为,投诉人投诉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6项对货物要求的相关证书与本项目无关,招标文件颠倒黑白、违背法理的问题。经审查,招标文件已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不存在以上问题。本局认为,投诉人投诉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7项投标报名受到阻扰,犯罪记录为注册地且须是公告后开具的问题。经审查,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局认为,投诉人投诉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的部分投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本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教育局重新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碧江区财政局
2015年03月30日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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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4-14 10:28:36 |只看该作者
关于综合打分的评分办法虽然财政部门只是对价格评分有规定,其他因素没有过多做限制,但并不是说可以没有约束的随便设定,尤其是现在投标人的法律政策意识在不断加强的情况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认真研究,大道理不说,为了项目顺利至少也得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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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5-4-14 10:43:05 |只看该作者
到底本项目依据《招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有点看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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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15-4-14 10:44:23 |只看该作者
玩Hi了,结果代理和业主把自己玩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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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15-4-14 16:28:30 |只看该作者

回 jerryhh 的帖子

jerryhh:到底本项目依据《招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有点看糊涂了。 (2015-04-14 10:43) 
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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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15-4-16 09:12:20 |只看该作者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

政府采购法
请参照我发的这个帖子令人失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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