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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请教各位老师 合同货物数量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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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6 17:48: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专业实务中说:合同货物数量调整范围。一般可以约定合同货物数量调整范围的条款。招标人可以在中标货物单价不变的条件下,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增加或减少实际采购数量。调整的幅度范围一般不宜超过招标数量的10%~15%,可调整的幅度过大将会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并引起合同索赔。

调整的幅度范围一般不宜超过招标数量的10%~15%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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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08:56:23 |只看该作者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过相关规定:

  第六条 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委托招标方式,但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招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通过招标投标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少于2名;
  (三)招标人或其招标工作人员近3年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从事招标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 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标:
  (一)具体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招标过程中秘密无法或很难保全;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武器装备应急动员(含演练)配套建设,以及现有设备、设施或信息产品升级改造,且不宜进行招标;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含);
  (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合同执行完毕后需要追加工程、货物或服务,追加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追加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者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将明显影响功能配套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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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6:17:24 |只看该作者
在我国的《条例》没有出台前,招标文件中一般都是允许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采购数量在原中标单价的基础上做(10%-15%)的采购数量追加。这是参照当时的世亚行采购标准文件的做法。但是,《条例》出台后,因为明确了在签署中标合同时不能对“标的、价款、质量和履行期限”做改变,必须和招标文件相应要求保持一致,所以再编制的合同文件就没有这样的权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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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08:03:34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可以调整一定比例,投标文件也做了相应响应,最后合同文件根据签约当时情况做了调整,这也是一致的的吧。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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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17:03:45 |只看该作者
合同货物数量的调整幅度,在<招标投标法>配套的法规中貌似还没有规定呢。。。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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