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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途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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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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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5:45: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中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途径(原创)



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中提出: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对于具体的采购人,怎样才能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主要是通过三种途径:


一、规定的磋商

是指符合214号令第三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方式: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批准的磋商


是指符合
财库〔2014〕214号
第四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方式,
[table=100%,inherit][table=100%,inherit]即:
[table=100%,inherit]对于
[/table]
[/table][/table]
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三、相关制度规定的磋商

是指适用
财库〔2014〕214号
的第三十六条,由指其它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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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8:30:05 |只看该作者
“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前一项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主管预算单位”是非常明确的,好执行;

但是后面的还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往往不好执行,

因为常常主动去申请了,也是申请无门,政府里往往推来推去没有人专门管这事审批的人……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当地没有地方性规定就不必“依法”向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了。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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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8:50:11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前一项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主管预算单位”是非常明确的,好执行;

.......
个人理解,这一条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放在这个办法里面,进行详细的说明,也就更加明确了。

实际上,真正需要申请的往往是采购人,不应该是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中的其它采购方式,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主要的问题就是竞争不充分,从程序上限制或剥夺了其他供应商相应政府采购的机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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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9:13:00 |只看该作者
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往往不好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就负责方式审批,应该不会没人管。现在的问题主要是什么都要审批,而且很多都没有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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