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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签订合同以投标价为准还是以评标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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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1:17: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貌似很基本,应该有明确答案的一个问题,却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我的理解:

一、招标文件最好明确合同价即中标价的确定办法,其中包括漏报项目的处理、不同档次配套设备的处理等。

二、如果招标文件未做规定,则由漏报设备、不同档次配套设备等调整的评标价,只做为评标之用。中标价及合同价以投标原始价格为准。

三、对漏报设备的处理:应认为漏报设备价格包括在原始投标价中,以原始投标价格签订整套设备的供货合同。

四、如果投标方不同意,则可否决其投标。也可在签订原始投标价的合同后,谈判签订补充协议或自行采购。


本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明确告之,合同按评标价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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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09:33:41 |只看该作者
漏报的设备计入评标价,这里的评标价应该有一个限定,即超过10%对招标人有较大风险,应被否决,招标文件中应写明。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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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09:14:06 |只看该作者
我仍然觉得漏报设备应该算作评标价。

比如下面的情况:
投标人甲对一项目报价4100万,评标价做如下处理:
1、电气部分漏报两台干式变压器,增加42万元;
2、电气部分漏报6面PC,增加15万;
3、缺少烟道挡板、非金属膨胀节等设备及建安费用。其中设备费哈锅报价153.6万元,浙大利旧报价363.208万元,大唐科技报价607万元,按招标文件内容,该部分增加设备费450万元,建安费无分项报价,未作考虑。
4、采用的是北京福泰克产品与招标文件及澄清要求的“需为美国进口产品”不符。与大唐科技差355万,与浙大网新差203万。该项费用增加355万元。

以上项目是在分项报价表中产生的偏差。总报价表无偏差。
以上漏报项计入投标价格的话,我觉得不合适。如果投标人甲中标,合同价格如何确定?请各位前辈、老师、师兄们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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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19:59:11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上的朋友及楼主:
以下是老朽在37楼的全文,烦请再看一下:


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 (2013-05-11 16:53) 
     留给拟今年10月份参加招标师的网友们想想,学习下。也请社区的招标师们给点意见。
        我迟点再跟帖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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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3-5-11 16:53:31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朋友及楼主:
以下是老朽在37楼的全文,烦请再看一下:


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一、评标价,顾名思义,是供评标用的。通常,评标价投标价。

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
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有效投标的该漏报项最高价与该漏报项报价之差+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二、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
1.有时,投标价可能存在算术错误或/和漏报项,如果存在,要做修正或/和调整。修正或/和调整后的价格依然是投标价。如果中标,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即为中标价(合同价)。
2.漏报项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双方都能接受(不再赘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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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13:38:17 |只看该作者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多谢前辈指点。

晚辈脑筋有点死,总是转不过弯来。

.......
    37楼的举例,少了“供货范围偏离调整”,所以你有“漏报项比照算术处理,经投标方确认后做为投标价”。(“比照”?建议“投标方”改为“投标人”)的疑问。
    37楼的: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按照我对教科书的理解,这公式表述是不严谨的,公式不严谨即公式错了。(教科书在办公室,若说错了,恳请钱总版主谅解哈,毕竟我也没有从事过国际招标的工作)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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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13:29:21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其一:您说的《规定》,是什么《规定》?可否明示并原文引用相关表述(特别是描红部分),给网友们以参考?
  其二:您说的《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说法吗??我深度怀疑中……
  其三:即使如您所说,《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表 .. (2013-05-11 09:58) 
我们这里搞两阶段开标。

第一阶段开技术标和不包括价格的商务标。第二阶段开价格标。

在第一阶段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大量问题要求投标方澄清。结果可能会导致投标方的设计方案发生很大的变化。

第二阶段开价格标的时候,投标方将澄清回复考虑在总价格内。

我理解,在第二阶段开价格标前的澄清可以做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价格标开完,就不得有更改了。其实与张版主的意见没有偏差,是吧。

自问自答,欢迎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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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13:20:39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一、评标价,顾名思义,是供评标用的。通常,评标价≥投标价。
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
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二、投标价,是投标 .. (2013-05-11 08:11)
多谢前辈指点。

晚辈脑筋有点死,总是转不过弯来。

您的意思是可将漏报项比照算术错误处理,经投标方确认后做为投标价。

其他技术和商务偏离的折价做为评标价。

然后对于漏报项另外可以选择多种处理方式,我理解多种处理方式中也可有作为商务偏离的选项。


这样处理确实就妥当了,也有灵活性。唯一就是担心漏报项比照算术错误处理的合规性。
------------------------------------------------------------------------------------------------------------------------------------------------------------------------------------------------
有时招标方会担心,投标方故意漏报项。开标后,发现报价低就加价,报价高就不加价。          招标方担心被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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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09:58:19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回“学以致用”,《规定》说可以否决其投标,不是说一定要否决其投标,《规定》说若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其一:您说的《规定》,是什么《规定》?可否明示并原文引用相关表述(特别是描红部分),给网友们以参考?
  其二:您说的《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说法吗??我深度怀疑中……
  其三:即使如您所说,《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表述,您认为该表述正确吗?——投标截止后,再让投标人去补正投标文件中的偏差??是不是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了?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评标阶段对于偏差的处理,个人理解如下:
  一、对于重大偏差,应予以否决该投标文件;
  二、对于细微偏差,应折算成相应的加价或扣分的因素,在评标时给予对该投标人不利的处理;而不应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等方式修改投标文件原有的内容。
  三、您所说的让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个人认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有投诉的话,一投一个准儿。

  个人观点,请批评。张志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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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08:11: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一、评标价,顾名思义,是供评标用的。通常,评标价投标价。
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
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有效投标的该漏报项最高价与该漏报项报价之差+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二、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
1.有时,投标价可能存在算术错误或/和漏报项,如果存在,要做修正或/和调整。修正或/和调整后的价格依然是投标价。如果中标,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即为中标价(合同价)。
2.漏报项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双方都能接受(不再赘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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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06:54:07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终于明白鸟,之前我的确是在有些方面存在认识的偏差,多谢各位启发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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