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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进一步明确阜阳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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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7:49: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阜招管〔2014〕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阜政秘〔2013〕167号)、《阜阳市清理规范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领域中介组织工作方案》(阜政办秘〔2014〕38号)及2014年9月23日市政府招投标监管工作调研会议等有关要求,现将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项目招标效率。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有序推向市场,不再由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业主)从市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定代理单位,委托办理招标事宜;从市造价咨询机构单位库中选定造价咨询单位,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业主)负责。项目招标受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信息平台提交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加强各类库建设管理。小型项目(500万元以下)施工企业、园林绿化、设计、监理、勘察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各类库,由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会同相关招标人(业主)建设,提供招标人(业主)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管局备案、考核。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等相关规定,严管重罚。
    三、优质高效编审文件。招标代理单位受招标人(业主)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管局审定的招标文件模板,科学化、精细化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管局审查备案时,招标人(代理单位)要列明审核问题清单,并对合法性、合规性予以承诺;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管局及时提出需修改的建议或意见,招标人(代理单位)确认签收后,应尽快上网发布。政府性投资重大、特殊项目应提交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再进行招标。
四、加强标中标后监管。对政府性投资的重大或特殊项目,招标人(业主)代表经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同意后可进入评标现场,但不得影响、干涉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为保证重点项目中标人诚信履约,有效杜绝借质挂靠行为,确保招真招实,招标人(业主)可组织约谈或现场考察中标候选人,除非有依据证明存在借质挂靠、弄虚作假行为的,约谈或考察不得作为改变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的条件。中标公示结束后,除因收到异议或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管局投诉处理告知书而暂停外,招标人(业主)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资料报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要加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执法力度,对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管局调查核实,列出问题清单,移交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经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专户代收。招标人(业主)要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退还投标保证金须经招标人(业主)审核签章。经查实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对其投标保证金予以处理。
六、强化各方工作责任。招标人(业主)是项目招标责任主体,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招投标活动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管局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审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环节,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规范高效推进招标进程;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要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优化流程,优质服务,加快推进交易平台的标准化建设;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管部门在监管上下功夫、做文章,共同打造和维护规范、开放、公平、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各县(市、区)可参照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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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5 18:18:37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自行招标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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