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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投标文件封装问题 (协会:唐广庆问答选)【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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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17:44: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投标文件封装问题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4-09-03  唐广庆 问答选

问:

某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外包装封面及封条均要求投标人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投标截止后,在开标前投标代表检查所有标书的封装情况时,发现有一份标书的外包装封面有签名、盖章,但封条处虽有盖章,但无签名。于是提出该标书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不应受理。但此时该投标文件已经受理,作为招标人该如何处理?

若其他相关投标人一致同意该标书有效,并要求“在开标记录上对该投标文件的封装情况如实做好记录”,这种方式是否可行?存在什么风险?如果进入评标阶段,评标专家该如何处理?

答:

唐广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里的“拒收”是指投标截止前(即开标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受理的投标文件,从密封和标记都是符合要求的。在开标现场开标时(已经是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了)拆封投标文件正本前,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这里的“检查”,已经不是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投标文件的责任,如有被拆封过的痕迹,招标人将承担其未保存好投标文件的责任。如果正式拆封前已经被拆封时,就意味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被剽窃过了,因此应终止开标。从而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要由招标人来赔偿。

因此,不能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对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当场退回。如果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应当拒收。

另外说明一下,投标文件密封处是盖投标人的单位章,不是投标单位法人章,也无需负责人签字。如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粗心大意对投标文件密封未盖投标人单位章,而受理了该投标文件,只要未拆封,也应宣读该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该投标文件不得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此时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招标人接收了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进行处罚。

保存时间:2014/9/11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2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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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0:34:35 |只看该作者

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

      如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了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不得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但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话:该投标文件不得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就意味着此投标参与评标(可能影响报价基准分)但是不得中标吗?不合理……

        我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适用于招标项目后审或者事后监督阶段,如果在事后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如果事后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只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对相关违法单位及人员予以制裁即可,无须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本案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了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不得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我觉是解决办法是:

1、如果投标文件有被拆封的痕迹,确定该文件是否有效应该是此投标文件的授权代表确定(即当事人/受害人),和其他自家文件封完好的投标人没有关系。他(即当事人/受害人)认为文件的破碎可能造成投标报价已被剽窃/泄密,应终止开标。从而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要由招标人来赔偿。因为保存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有权利对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予以拒收,如果当时接收了,那么后期就不能就同一事项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如果他现场认为破损是可以接受的(比如在搬运期间文件封皮磨花了角、被刮蹭之类的),那么招标会正常开展。事后此投标人不得再对自己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

2、如果A投标人发现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完好但是签署有瑕疵,但该文件既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已经签收了,那么责任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A投标人可以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提出质疑,对答疑不满意事后提出投诉。


        现场异议阶段,招标人应当现场记录A投标人的质疑,并且现场对瑕疵进行取证(拍照/摄像),开标/唱标过程正常进行,报评标委员会裁决后告知质疑当事人。如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此签署瑕疵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投标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即及时补救/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错误),不予进入评审并回复质疑当事人。由此给B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误工费……),B投标人事后可以申请赔偿。如果否决投标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则招标项目在否决B投标文件后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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