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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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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从条文对照角度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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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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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09:36:08 |只看该作者
到底商品房用不用招标?它最关系到公众安全。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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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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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3-10-24 09:37:31 |只看该作者
住建部怎么把这块给放弃了?????
简政放权?该“放”的多了,为什么????????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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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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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3-10-24 09:51:27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到底商品房用不用招标?它最关系到公众安全。 (2013-10-24 09:36)
商品房不需要招标,商品房连强制监理都要取消了,还谈什么招标???私人开发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比各级政府好多了!政府和国有资金应该是不被允许去开发商品房的!!!像中海地产、保利集团、招商局、华侨城、华润、上海绿地、北京首创……这些央企及地方国资委的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坐等结果!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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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2:07:34 |只看该作者
国有资金的项目因为不是个人的,是很容易产生腐败的,也就会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

私有企业,虽然也会产生腐败,但损失的是个人。招标制度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防腐的,并不是真为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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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2:11:42 |只看该作者
跳出征求意见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那就好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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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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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3-10-25 09:28:44 |只看该作者
跳出必须招标。
私企房地产商的楼盘,因质量出现问题的太多了,卖了没法入住;坏了找不到人修,如何解决,应该是住建部来管的事情吧。再不用监理,不能想象。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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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3-10-30 11:45:07 |只看该作者
第十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使用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资金,但其总额少于项目
总投资10%,或者数额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

这条规定看似很明确但本人感觉很含糊,与第八条感觉矛盾,如果是51万就必须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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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3-10-30 11:56:2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应该是招法第3条第2款。晕。今天真的晕了!抱歉!!! (2013-10-23 20:39)
哥们,拜托,你下回就直接修改原文好不!要不然,没时间学习你后面的帖子会被你误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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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4:04:15 |只看该作者
       对因为我写错法条造成您的误解,我重复一下17楼的跟帖,对您说声:抱歉!
       我之所以不在原来帖子修改的原因,我已在以前的跟帖中说过自己的想法。一旦有人跟帖,特别是有人引用回复后,您再去编辑修改自己的“观点”,就会让看帖的第三人堕入云雾了。
       本帖子,我是在13楼跟帖的,等我发现错误的时候,已经到了17楼了,而且15楼跟帖也专门提到了招法第3条了,我若再去修改编辑13楼的内容,显然就不合适了。
       这是我加入社区一直以来都在倡导的做法,我会一直坚持下去。请大家认真看完所有帖子,也恳请大家理解。
       13楼帖子:招法第二款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
确实错得离谱,让您纳闷到底是哪条的第二款,造成了误解和不便,但我认为不至于误导您。

我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指出权威人士(版主、业内专家、专业杂志刊登的文章)在我认为&quot;不对之处&quot;(如:“公权力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其目的不是为了吸引大家的眼球,不是为了博出名,而是为了不让这些在我看来错误的观点误导新人,误导从业人员。

      一起努力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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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4:06:02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哥们,拜托,你下回就直接修改原文好不!要不然,没时间学习你后面的帖子会被你误导的。
       对因为我写错法条造成您的误解,我重复一下17楼的跟帖,对您说声:抱歉!
       我之所以不在原来帖子修改的原因,我已在以前的跟帖中说过自己的想法。一旦有人跟帖,特别是有人引用回复后,您再去编辑修改自己的“观点”,就会让看帖的第三人堕入云雾了。
        本帖子,我是在13楼跟帖的,等我发现错误的时候,已经到了17楼了,而且15楼跟帖也专门提到了招法第3条了,我若再去修改编辑13楼的内容,显然就不合适了。
        这是我加入社区一直以来都在倡导的做法,我会一直坚持下去。请大家认真看完所有帖子,也恳请大家理解。
       13楼帖子:招法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确实错得离谱,让您纳闷到底是哪条的第二款,造成了误解和不便,但我认为不至于误导您。
      我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指出权威人士(版主、业内专家、专业杂志刊登的文章)在我认为&quot;不对之处&quot;(如:“公权力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其目的不是为了吸引大家的眼球,不是为了博出名,而是为了不让这些在我看来错误的观点误导新人,误导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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