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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政府采购“集体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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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9:53: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江苏宿迁政府采购“集体议事”


2013-11-07


不透明、有黑幕,政府采购不时处在非议之中,每每动摇着公众的信心。为防止权力、关系、金钱等“潜规则”染指,江苏省宿迁市今年引入“集体议事”的民主集中制,彰显政府采购“阳光”效应。

  今年10月的一天,宿迁市某单位领导找到市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的副局长王冬梅,提出要将一个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此类情况,王冬梅并不少见,有些单位作为采购方,总是争取以种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不同以往的是,这次王冬梅没有急于反驳,而是拿出了市财政局3月份印发的《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重点环节内部工作原则》(以下简称《工作原则》)。这一文件明确规定,对于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事项,实行“集体议事”制,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集中会办。

  “我向他解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处、监察室、资产管理处,以及采购项目对口处室等多部门的代表组成。如果该采购项目确实需要由公开招标转为邀请招标,可以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集体议事的日程。”王冬梅告诉记者,听到这个解释,对方同意公开招标,并表示这样一视同仁反而让大家都轻松。

  与财政局“集体议事”相匹配的是,宿迁市多年来一直持续不断地推进政府采购的集中招标,并促进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早在2008年7月,宿迁在江苏省率先推行“管采分离”,将政府采购中心职能划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11年,该市又开发了在涵盖政府采购全方式、全流程、全用户的电子采购系统,减少人为操作带来的干扰。

  王冬梅介绍,财政局的“集体议事”制就是为了确保政府采购中“凡是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一律实行不得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规避。

  据了解《工作原则》实现了“打散权力”“链式管理”的两个新变化。一方面,原本集中在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各项审批监督权,分散到了资产管理处、预算处、会计核算中心、财政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室、对口处室等部门。另一方面,“链式管理”实现了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的融合。

  “这两个新变化是实行‘集体议事’的前提,权力分散后,管理链条上的相关处室才可能‘有事可议’‘把事议好’。”宿迁市市长王天琦说,“‘集休议事’就是要以民主集中制促进政府采购中的权力规范运转。”

  “公共财政的精神是让纳税人的钱花的合法、花的有效。”王冬梅介绍,“《工作原则》出台以来,宿迁市共召开10多次政府采购集体议事会议,研究20多个重大采购项目,有效杜绝政府采购的随意操作。

  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数据显示,以公开招标为主的招标采购在该市政府采购总额的占比已从2005年的70%上升到90%以上,资金节约率超过16%。


源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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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0:49:06 |只看该作者
又是先民主后集中吧?是集体议事、集体决策,还是领导决策、集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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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14:05:11 |只看该作者
这种集体议事,不如改为向潜在供应商咨询征求意见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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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14:56:14 |只看该作者
 王冬梅介绍,财政局的“集体议事”制就是为了确保政府采购中“凡是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一律实行不得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规避。

  据了解《工作原则》实现了“打散权力”“链式管理”的两个新变化。一方面,原本集中在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各项审批监督权,分散到了资产管理处、预算处、会计核算中心、财政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室、对口处室等部门。另一方面,“链式管理”实现了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的融合。

  “这两个新变化是实行‘集体议事’的前提,权力分散后,管理链条上的相关处室才可能‘有事可议’‘把事议好’。”宿迁市市长王天琦说,“‘集休议事’就是要以民主集中制促进政府采购中的权力规范运转。”


两个问题:一是把采购方式的法定标准当作讨价还价的手段,以集体负责来推卸责任,以程序繁琐来限制非公审批;二是“凡是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一律实行不得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规避。“这句文中当作真理的话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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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1-12 16:56:18 |只看该作者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 王冬梅介绍,财政局的“集体议事”制就是为了确保政府采购中“凡是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一律实行不得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规避。

  据了解《工作原则》实现了“打散权力”“链式管理”的两个新变化。一方面,原本集中在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各项审批监督权,分散 .. (2013-11-12 14:56) 
公开招标基本没有什么条件的,超过公开招标金额就是条件。非公开方式是有一定条件的,符合非公的项目就可以采取谈判、单一等方式,政府采购方式本质上没有优劣之分,这些项目用公开招标反而不合理,也不符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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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1-13 09:01:00 |只看该作者
其实严格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样上公开公告,用一样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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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17:13:15 |只看该作者

回 呆呆熊 的帖子

呆呆熊:其实严格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样上公开公告,用一样的评标方法。 (2013-11-13 09:01) 
政府采购中的邀请招标与工程招投标中的邀请招标程序设计理念不同,基本程序不同,从相关程序规定来看,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程序较公开招标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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