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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专门设置投标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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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4:54: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必专门设置投标报名时间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就该市城中村拆除改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分三个标段)。招标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为2012年11月8日-11月25日,报名开始后招标文件同步出售,投标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9:30。报名截止后,三个标段中的两个标段的报名企业都超过3家,只有第二标段的报名企业为两家。于是,采购代理机构针对第二标段发布了报名延期公告,并且说明只有第二标段报名时间延后,其余两个标段的报名日期保持不变,逾期不再接受企业报名,开标时间也保持不变。

  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投标人项目经理必须到现场,否则投标将被判为无效。报名参加第一标段投标的K企业在仔细分析招标文件后,认为自己的中标希望非常大,但其项目经理正在国外办事。如果按规定的开标日期开标,恐怕到时难以赶赴开标现场。K企业不甘心因为这一点放弃投标,进而失去中标机会,在看到针对第二标段的报名延期公告后,他们似乎看到了"希望"。

  于是,K企业就"报名截止时间延后,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不变"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代理机构同时顺延投标截止日期。如果质疑成功,投标截止日期顺延几天,K公司的项目经理就能回国参加开标活动。

  然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投标截止日期不变。对这一答复不满意,K企业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经过调查,财政部门作出了投标截止日期不变的处理决定。

  问题:在项目第二标段报名截止日期延期后,投标截止日期保持不变是否妥当?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标截止日期不变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专家点评

  就这一案例来说,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和当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都没有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次采购为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案例中规定的报名日期是2012年11月8日-11月25日,投标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招标公告已经说明报名开始后招标文件同时出售,所以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应为2012年11月8日,而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为2012年11月30日,时间间隔为二十二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十日",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顺延投标截止日期。从这一点上来说,采购代理机构在延期第二标段的报名截止日期后,没有顺延投标截止日期的做法是合法的。

  在该案例中,如果招标公告未说明"报名开始后招标文件同时出售",即采用的是报名但不同时出售招标文件的做法,那"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就是第一份招标文件售出之日。如果第一份招标文件发出的日期到投标截止日期少于"二十日",那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顺延投标截止日期;如果这一时间间隔不少于"二十日",采购代理机构依然可以选择不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需要说明的是,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是否设置报名环节主要看招标人的意愿。投标报名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设置的程序,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没有对报名投标事项作出任何规定,更无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增设这样的程序依据。

  如果某一潜在投标人前期没有参加报名,但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递交了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然不能拒绝其投标。只有当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才可以依法拒收。所以,对于一些项目的招标公告中出现的"逾时未报名无投标资格"的内容,其合法性值得探讨。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时完全可以取消投标报名时间,因为这一时间没有法律效力。

  就本案例来说,招标公告规定,报名日期开始的同时即可购买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中间的时间间隔为二十二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十日"。因为目前法律制度没有报名投标环节的相关规定,所以不管该项目是否发布有关第二标段报名投标日期延后的公告,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选择不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第二标段报名日期延期后不顺延投标截止日期的做法不违法,但站在提高项目投标效益的角度,如果在将项目第二标段报名日期延期后同时顺延投标截止日期,那对于后来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来说,制作投标文件显然会更加从容。以本案为例,如果有潜在投标人11月27日才知道这一消息,但11月30日投标就要截止,在三天时间内制作一份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恐怕比较困难。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11月04日第1521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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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4 17:15:25 |只看该作者
专家点评

  就这一案例来说,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和当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都没有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俺比较愚钝:在《招标投标法》和《条例》中,没有找到关于“报名”的任何规定,那么,所谓的依法,从何而来 ?

    【需要说明的是,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是否设置报名环节主要看招标人的意愿。投标报名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设置的程序,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没有对报名投标事项作出任何规定,更无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增设这样的程序依据。】,是招标人可以随意设置任何条件吗?好像,《招标投标法》不是那个意思?!

   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投标人项目经理必须到现场,否则投标将被判为无效。】

   这样的规定,更是没有依据的,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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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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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9:12:20 |只看该作者
确实法律中没有“报名”一说,但是10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告中就有报名的字样和程序;

我觉得报名这个程序可以套用招标法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个环节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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