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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能否堵住评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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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09:35: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复核能否堵住评审漏洞
2013-10-24 20:01:39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28期





        ■ 本报记者 王童彦

       近日,某采购中心招标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件“喜事”:评审结果复核程序真是专家评审问题的“克星”,正是在H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复核阶段,发现了某预中标供应商没有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与产品相符的3C认证证书复印件,由此避免了可能引起的投诉。

       记者了解到,目前不少地区在评审环节引入了复核程序,有的还将其纳入到制度规范中。那么,评审复核程序的作用究竟有多大,是否能真正起到“有错纠错”、“无错预错”的目的?

       纠错程序

       专家独立评审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专家评审直接决定评标结果,与投标供应商的利益紧密相关。实际操作中,为防止专家评审疏漏,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性,部分采购执行机构设置了评审复核程序。

      “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内,对专家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只能来自两方主体:一是监管部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二是采购执行机构完善采购组织程序。评审结果复核程序属于后者,通过设置审查核对程序,防止评标过程的重大失误,对专家独立评审可以起到纠错、约束和监督的作用。”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认为。

      “从法律角度讲,复核是死刑特殊的审判程序,目的是为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引入复核程序,其实质是一种审核纠错程序,目的是为了保证采购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如是说。

       复核防止形式化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样一种现象:个别专家在评主观项分时,故意增大不同项间的分值差距,造成评审结果被个别专家主导;或者有意小幅增加每项分值使总分略高于其他投标人,而不至于使得分畸高或畸低。类似情况的倾向性打分,在由评委会主导的评审复核中很难界定或者被发现。

       “复核是一种监督机制,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专家起到来自外部的震慑和制约作用,但无法形成内生约束力;并且复核也只能是技术性的,采购中心和监管部门都没有进行实质性复核的权力,并不能解决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的根本问题。”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认为。

        李平从复核效果的角度解释说:“执行中,即使经过复核程序也很少能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经做出的决定,法律规定复核的主体仍然是评标委员会,要让自己否定自己做出的决定有些脱离实际。更何况,很多时候复核程序就是‘走过场’,专家并不认真对待,而采购中心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只能做程序性的提示和提醒。”

       各方裁量权应相互制约

       在记者采访中,不少业内实务专家均表示,在专家管理机制中,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的位置很尴尬。

      “虽然最熟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采购人的需求也更了解,更容易识别专家的倾向性打分,但是作为采购程序的组织者只能适当提醒和提示,如果由于专家评审出错而引发投诉,采购执行机构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彭时明讲述了这种无奈。

        那么,是否重新定位采购执行机构在评审结果复核程序中的角色,就可以彻底堵住专家评审管理的漏洞?如何加强专家评审管理?

      “解决专家评审问题不是权力的角力场,政府采购中心也不是绝对中立的组织机构,但如果超越法律规定赋予其过多的权力同样会产生问题,不适当地指手画脚也会使采购结果偏离公正的轨道。”王跃进认为,权力应该制约性地赋予,最重要的是形成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自由裁量权的互相制约,既要明确和细化执行机构的职责,比如规定在复核程序中,项目负责人发现个别专家问题可以即时取证,随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等,又要加强利益相关体的监督。对专家评审最好的监督并非行政式或者程序性的,而是来自其利益体——投标供应商的监督。此外,还应加大对专家的奖惩力度。

       从完善评审复核程序的角度,李平提出了个人的意见:执行机构要细化程序设置,要求评标工作初步结束后,所有专家要循环互换评分表相互复核,并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对所有评分表进行汇总复核;当个别专家打分与其余评委打分相差过大时,要求该专家对其打分进行复核,并做书面记录;适当使用去掉一个最低和最高分的技术策略。

       “除此之外,还应完善评审专家库管理,把好入口关;健全专家培训制度,提高专家政府采购评审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加强评审现场管理,引导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认真阅读和理解,提前对重点难点内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加强硬件监控,充分利用电子评标系统,进一步规范评审活动。”李平补充说。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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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10:45:50 |只看该作者
此复核为评审结束前的内部监督,是评审组织者对评审专家的现场监督、评审专家之间相互监督。

应该说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可高估其中的作用。

更大范围的信息公开(如公布投标产品的具体信息,各项评审得分等)接受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监督应该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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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11:10:5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此文章,觉得“评审结果复核程序”还需进一步明确“概念”:

从文章中的描述来看,不仅仅是从法律角度讲,复核是死刑特殊的审判程序,目的是为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

而且,下面这种说法,似乎没有法律依据 :【专家独立评审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专家评审直接决定评标结果,与投标供应商的利益紧密相关。】

究竟何时进行“复核”;是不是什么评审都要“复核”;由什么样的专家来“复核”……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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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11:57:19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如果理解了招标人有复核权,或者说有提请复核权,并且切切实实地使用过了的话,“定标权回归招标人”之类的观点是否正确,就是显而易见的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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