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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购买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算不算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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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3 11:42: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截标时间前只有1家投标人前来购买采购文件,这种情况是属于流标还是属于《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第(1)项的废标情形?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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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23 13:51:00 |只看该作者
不属于第(1),因为还没有到响应招标文件那里,买谈判文件的就一家,应该找找原因继续公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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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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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14:10:50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条三十条的规定是针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即政府采购所说招标采购)方式的,楼主所述自然不属于此项里规定的情形。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的规定,要求向三家以上符合条件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但对于响应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家数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不知是立法时的疏忽,还是给各地留下可操作的空间。可能有些地方会出台地方法规,对响应参加谈判供应商数作出规定,如没有这样的规定,应在谈判文件中作出约定。但无论怎样,如只有一家来谈判则不能继续进行,否则与单一来源无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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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17:57:08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我认为是这样公告出去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因此本项目废标!

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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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21:06:13 |只看该作者
作为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不同,虽然没有统一测程序,但是无论你用什么办法,必须有三家供应商来响应。
不足三家供应商响应,你应该分析原因,是否资格标准要求过高,或者项目信息发布得范围过窄等。然后做适当调整。我个人认为作为竞争性谈判项目理论上没有废标一说。除非采购人立项就是错误的或成心不想成交。否则总可以成交。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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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2:57:37 |只看该作者
采购法36条是针对招标采购的,竞争性谈判目前没有特别统一的程序,无论你怎么办,至少应该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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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6:30:4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因而,没有“废标”或者“流标”之说。

但是,没有3家,也就是没有竞争性,是不行的。

同意上述网友的意见,应该分析“为什么”的原因,再重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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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11:08:53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因而,没有“废标”或者“流标”之说。

但是,没有3家,也就是没有竞争性,是不行的。

同意上述网友的意见,应该分析“为什么”的原因,再重新进行 …… (2013-05-24 16:30)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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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00:06:18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热心回复!向各位学习!

竞争性谈判不属于招标,也不适宜用废标、流标之说。

只是,项目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认定是“废标”。[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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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5:26:35 |只看该作者
首先,根本就没有什么流标的说法,这个只是大家叫习惯了而已
其次,谈判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第(1)项,至于谈判不够三家的问题,各地监管部门的理解和执行要求都是有些差异的,建议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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