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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是采购人的一项权利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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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7:07: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废标是采购人的一项权利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2013-08-05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09期

废标是采购人的一项权利


工作中来·采购人的权利与约束 ③


废标是采购人的一项权利


■ 彭时明

(上接2013年7月26日第四版)

权利九:主持开标、组织评标和监督评标过程

采购人主持开标,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没有什么争议。

采购人组织评标的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派出代表,抽取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主持推举或指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向评标委员会解释采购项目的采购目的,招标的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影响评标过程的相关因素等。承担评标的服务性工作。

监督评标过程是采购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建立,其评审工作对采购人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不等于可以不受监督地履行职责,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一些地方拒绝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现场,是对采购人监督权的侵犯。

(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权利十:受理、查证和答复质疑

质疑是供应商向采购人寻求救济的措施,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对质疑的内容进行询证并给予答复,是采购人的权利。

一些以质疑的名义提出,但实质是询问的问题,采购人应当告知供应商改以询问的名义提出,或直接按询问的性质予以答复。

受理和答复质疑是采购活动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宜介入或干预采购人受理、调查、询证和答复质疑的工作。

(参考《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

权利十一:决定废标

废标是一项权利,废标的权利依法属于采购人和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同时,废标是一项受限制的权利,主要体现在2个层面:一是采购人决定废标,必须符合法定的废标条件;二是出现了法定的废标情形时,采购人必须决定废标。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决定中标无效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终止采购活动的权利,但没有决定废标的权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项目做出废标的决定,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参考《政府采购法》第36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第57条)

权利十二:确认或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

采购人有确认中标结果的权利。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招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排列在第一名的候选供应商中标。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4条、第54条、第59条)(待续)

(作者单位: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09期 

保存时间:2013/8/9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bwcg/194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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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9 17:09:04 |只看该作者
本人以为: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请大家各自发表高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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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3-8-12 08:37: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转了那么多观点,不是知道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指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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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12 11:39:20 |只看该作者
回网友 :当然是指的 【废标是采购人的一项权利】;

现在,发改委方面已经不再用“废标”这个词了;代替的是“拒绝投标”;

究竟是“权利”还是 “权力”?相应的,有没有“义务”或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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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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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12 12:33:42 |只看该作者
废标权利是采购人的,不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项目做出废标的决定是一种非法干涉采购人招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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