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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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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6:09: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2024年版)》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4〕20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2月18日<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序号惩戒
措施
惩戒内容惩戒对象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
  主体
1依法
依规
实施
市场
或行
业禁
入(退
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禁止取得特定
的直接关系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
行政许可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
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
《行政许可法》第七
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相关行
政许可
的受理
或决定
单位
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取消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
申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
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
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条,    《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六
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意见》(国
办发〔2016〕1号)
有关行
政监督
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禁止代理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 目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
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条
有关行
政监督
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禁止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
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
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
《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十九条、第二
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意见》(国
办发〔2016〕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
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的意见》
采购人
或其委
托的代
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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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 14:51:39 |只看该作者
有些看不懂?举个例子:惩戒内容是取消依法招标项目投标资格,是否仅限于惩戒对象罗列的几种情形:1、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3、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4、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其他违反招投标法相关行为,是否不能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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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5:59:03 |只看该作者
关于《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
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 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
六、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或地方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义务的相关管理措施,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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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6:00: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luhua 于 2024-3-4 16:10 编辑
wzl11 发表于 2024-3-2 14:51
有些看不懂?举个例子:惩戒内容是取消依法招标项目投标资格,是否仅限于惩戒对象罗列的几种情形:1、串通投 ...

这个文件只是依法可以采取措施的项目和依据,具体相关条目的应用要看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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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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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3:44:21 |只看该作者
heluhua 发表于 2024-3-4 16:00
这个文件只是依法可以采取措施的项目和依据,具体相关条目的应用要看相关法律依据。

如果应用要看相关法律依据,那还弄个清单干什么?法律法规都摆在那儿,需要多此一举吗?越弄越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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