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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采购限额要兼顾灵活性与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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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0:04: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采购限额要兼顾灵活性与约束性
2013-12-05 18:47:27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40期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近期,从各地公布的新一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来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这无疑为分散采购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增加了采购的灵活性。
采购限额要兼顾灵活性与约束性


■ 高志远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近期,从各地公布的新一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来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这无疑为分散采购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增加了采购的灵活性。但如何规避分散采购的不足,充分发挥该模式的优点,让采购活动在限额标准提高的大背景下健康运作,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鼓励分散采购是国际政府采购发展的趋势。

目前,欧美国家和亚洲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等都已普遍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已由强制性采购改为选择性采购,集中采购的商品主要是各部门需要的通用商品,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也不足10%。但由于我国国情以及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时间较短,集中采购规模相对较小,加之过去我国长期实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采购模式,引发了诸如采购规模效益低和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因此,从规范管理、节约开支、抑制腐败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目标出发,应该坚持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不过,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规范和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成熟,特别是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也要遵循国外政府采购模式发展的一般规律,即从分散采购模式,到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再到以分散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因此,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符合国际政府采购发展的趋势。

从现实来看,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应科学、切合当地实际。

通常情况下,大家普遍认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越低,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就越广,政府采购规模也就越大。因此,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初期,部分地区为追求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一味地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降低限额标准,尽可能地让一项项原本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的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的“笼子”。但实际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与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并不是绝对呈反向关系。小额政府采购对政府采购规模影响很小,且部分零星、小额项目的纳入对政府采购规模扩大影响虽然不大,却很不经济,不仅容易增加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操作难度和采购成本,造成采购过程的人力、物力资源浪费,影响政府采购效率,而且会导致因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低而降低了外国供应商准入的门槛,增加对国货采购的冲击。因此,在制定目录限额标准时,要参照经济发展水平,从地方实际和项目操作实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用限额将不适合集中采购的部分“限”出去。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蒸蒸日上,各地经济实力日新月异,因此,笔者认为,从实际出发,适当地提高采购限额,既符合政府采购发展规律,又适应地方实际需求。

从操作来看,应着力加强分散采购各环节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履行采购程序。要严格执行采购限额标准,只有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才可由各部门、各单位实行分散采购。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分散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确保分散采购的公开运作。要明确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规定如果改变采购方式,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扭转分散采购可以随意采购的不规范意识。二是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预算管理。要细化分散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加强采购预算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执行,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杜绝无预算、无资金的采购。三是强化分散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工作,对金额较大的项目要全程跟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审查采购活动组织的严密性、开标评标等具体操作的规范性,保证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四是做好合同备案、资金支付、检查、质疑投诉处理等各项后备管理。要重视分散采购合同备案和采购过程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在认真检查采购合同的基础上,全面完整地记录实施分散采购操作、供应商、投标与报价等相关信息,并归档,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对分散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要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减少资金的拨付环节,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要及时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分散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作者单位:河北省沙河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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