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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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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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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1:45: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众所周知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什么样证明材料才能证明其投标人符合二十二条之规定呢?特别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呢?
日常大家是怎么操作的?是要求投标人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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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1 12:59:47 |只看该作者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合法的注册证书,如营业执照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这个比较虚些了,可以看起组织结构是否齐全,或第三方认证,或者就自己写个声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可以从资质,固定资产,人员配备上审查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都有记录,提供复印件即可。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这个实在不好判断了,一般自己写个承诺盖章。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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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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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14:09:40 |只看该作者
[s:72] 最后一条不是要到检察院打个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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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08:43:06 |只看该作者

回 1195181232 的帖子

1195181232:[s:72] 最后一条不是要到检察院打个证明吗 (2013-01-13 14:09)
  通过“投标人声明”这个方式处理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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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08:48:28 |只看该作者
在经营活动中,前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那么平时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贿赂查询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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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1:19:26 |只看该作者

回 qq2718883538 的帖子

qq2718883538:在经营活动中,前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那么平时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贿赂查询算不算? (2013-01-29 08:48)
以司法机关的正式记录为准。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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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20:49:11 |只看该作者
[s:90] [s:90]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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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20:57:18 |只看该作者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这也是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用条件本法同时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还可以规定特定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本条所称的供应商,从要求的条件看,主要是指企业法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依法成立。二是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债务的担保手段。规定供应商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难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而且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最终损害采购人利益。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简单地说,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誉是一个企业的生命,讲信誉、善管理的企业,生命力强,有发展前景,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而且将政府采购项目交给这样的供应商办理,能够增强政府信心。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这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资和技术基础。根据本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虽然允许分包,但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要全面承担履约责任,即使分包,也应当承担合同的主要部分或者关键部分。因此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例如,一些有着装要求的部门,在统一换装时,服装的批量很大,而且有限定的交货时间,这就要求中标的服装厂必须具有足够数量制衣设备和技术人员,否则合同规定的服装数量和质量都难以保证。
  4. 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应尽义务,是起码的社会道德要求。如果这一点做不到,说明供应商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信誉。本法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本项所称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犯罪、走私、诈骗等记录。本项提出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这一时间要求,一是表明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是衡量一个企业信誉的重要标准。二是由于政府采购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因此,从对社会发展和国家负责的角度,也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特殊要求。三是仍然组有违法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只是要有三年间隔期,并不是永远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包含的内容较多,如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利益等。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特殊行业的供应商,国家还有特别要求。例如,建筑行业的供应商,应当取得建筑资质。至于这些特定条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而定,有的项目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有的项目有特种设备要求,有的项目有财务状况要求或者特殊专业人才要求等。本条虽然允许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采购人不得通过设定特定资格要求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制造人为的歧视政策。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表明,并非所有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的供应商即使是国内供应商,因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也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本法执行中,应当严格把握供应商资格关,但不能为了歧视目的而设定特殊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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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20:58:3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这也是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用条件。本法同时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还可以规定特定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本条所称的供应商,从要求的条件看,主要是指企业法人 .. (2013-04-06 20:57) 
  摘自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798&fpage=9(《政府采购法释义》,没有法律效力,帮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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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21:01:21 |只看该作者
  供应商资格审查
     本法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立法目的
       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及审查内容。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strike],[/strike]也应当同时明确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即由谁负责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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