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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通知由谁发应事先约定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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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1:44: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废标通知由谁发应事先约定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128 09:43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    


废标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常见现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招标采购中的几种法定废标情形: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从采购实践看,废标不仅关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还可能牵涉到供应商的利益,尤其是出现上述规定的第二种到第四种情形时,有些供应商可能对项目已经废标难以知情。

从公开透明的角度考虑,这就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将项目废标情况通知相关供应商。这本来是件小事,不过也有个别采购代理机构会出纰漏。

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在完成一个小规模的空调项目招标后,由于采购过程中存在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废标后重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于被指责操作过程中存在问题十分不悦,得知项目废标后,他告诉同行的采购人代表向中标供应商发一个废标通知,自己就没有再过问此事。

可是两天后,这位中标供应商竟然来到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办公室,询问签订采购合同之事。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很诧异:项目都已经废标了,为什么他还会问签订采购合同的事呢?通过询问才知道,这位供应商根本就不知道项目已经废标。后来经过了解,问题出在采购人代表忘记了通知中标供应商。

于是,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马上打电话质问采购人代表,并指出向中标供应商发送废标通知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采购人代表觉得委屈,便反问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我们都有发废标通知的义务,你为什么不发?"两人就这样不欢而散,不过中标供应商倒是从中知道了废标的事情。

关于废标通知由谁发的问题,《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实有不同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提出,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要求,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又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发布废标通知的主体,也就是说,采购代理机构也有责任发布废标通知。

然而在采购实践中,越是这种两个主体都有责任做的事,如果不注意就越容易出问题。

为了避免发生扯皮之事,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最好将这一事宜落实在委托协议中。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128日第14183       责任编辑:lhxln

保存时间:2013/1/29
原标题:废标通知由谁发应事先约定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operation/20130128/operation_542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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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4:36:2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s:33]
诚实做人,踏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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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2:47:53 |只看该作者
  我不知道这是否是一个人为编写的“采购故事”。
  如果真有其事,个人认为,本文中的采购代理机构似乎有点过于钻牛角尖了。理由如下:

  首先,代理机构代理的是招标采购活动的全部流程。从这个意义上说,采购法中即使明文规定“采购人”有义务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由于事先已经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采购代理机构则应当代为履行采购人的法定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理由推诿。

  其次,从本质上看,18号令的相关规定并非与采购法有所不同,更不存在对抗关系。个人认为,18号令中表述为“招标采购单位”更为准确。
  鉴于政府采购项目既有可能是采购人自行采购,也有可能是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采购,还有可能是集采机构代为采购,因此使用“招标采购单位”一词比使用“采购人”一词更为准确。但并不表明18号令把发布废标通知的义务主体扩大了,其实法条的内涵本质还是一致的:即谁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谁就有义务发布废标通知。只要弄清楚了这点,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任何争议了。

  其三,鉴于上述理由,本文关于“两个主体都有责任”一说属无稽之谈。无论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有过明确规定,当出现废标情形时,采购代理机构毫无疑问都有义务发布废标通知。

  个人见解供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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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3:20:57 |只看该作者
  我们甚至还可以反推一下:
  委托代理合同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代理某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在其他程序均由代理机构完成,而废标通知则必须由采购人来完成?否则就是违背采购法??这种说法能否成立?

  说得简单点,采购法36条的规定,意在确定此项义务而非区分谁是执行主体。如果理解了这点,文中建议“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落实发布废标通知主体”,是不是多此一举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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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就在你冲破将要失望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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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 00:09:04 |只看该作者
编故事说道理?如果道理说得明白正确杜撰个故事也就算了,问题是这个道理讲得有点吹毛求疵。[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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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6:02:25 |只看该作者
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废标通知书就应该由谁发。
漂亮的事抢着做,挠头的事都躲着不行。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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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20:03:58 |只看该作者
编出来的故事,清晖、可可这些作者,估计都是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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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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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08:46:16 |只看该作者
俺觉得代理机构就是在采购过程中,能做的事情都得做。不然采购人干嘛给业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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