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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讨教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流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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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5:13: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各位老师提出宝贵意见,特别是山西的老师,帮忙看一下这个帖子有什么毛病,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流程注意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凡投资总额估算价达到有关法规要求的建筑工程必须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的方式进行招标。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各阶段招投标均应纳入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统一交易,实现建筑工程招投标全覆盖。要加强招投标流程监管,对未完成本阶段招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招标,对未进行全过程招投标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一、招标前准备:
1、需要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审批、核准
2、建设工程报建
3、发包许可
4、自行招标
办理条件:
1、经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原件。
2、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3、自行招标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注意事项:
1、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发包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
2.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3.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4.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5、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
6、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2.1)
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字第482号1994.8.13)
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000.7.1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5.1)
    6、《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7《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晋政办发[2006]6号2006.1.26)
8、《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9日公布 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招标环节
(一)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
1、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办理依据:
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2008年3月21日)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10.18)
(二)监理招标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应招标而未进行监理招标和招标备案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招标条件:
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2、 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
3、 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
4、 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注意事项:
依法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它建设项目,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监理人,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下的鼓励通过招标确定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委托监理人。
办理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52号
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1.17
3、《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山西省建设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晋建建字[2007]200号
5、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晋建建字[2007]199号
(三)施工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注意事项:
1、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4、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办理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6.1
    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建建字[2001]348号2001.9.27
(四)货物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注意事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5、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办理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标后备案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各阶段招标工作后,及时将合同、评标报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向行政建设监督部门提交一份予以备案,以便及时开展下阶段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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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5:31:09 |只看该作者
俺大体看了看,基本都是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山西省看来还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住建部系统的“有形建筑市场”,电子招标投标也还木有规定,今后不知道会怎样调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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