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7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这个合同能续签吗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9292

积分

风云使者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1 11:29: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个合同能续签吗


2013-10-10 19:02:48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24期




■ 黄民锦

案情回放■■■

某省本级数据大集中模式财务软件实施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和省本级财务集中监管系统招标文件于今年6月6日摆在该省财政厅法制机构的案头。招标文件总体需求明确,本次招标项目涵盖省本级1200家预算单位,项目实施时间为2010年11月底前完成600家预算单位实施工作,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省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工作。而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则约定,该采购项目实施范围为“某省600多家省本级预算单位”。那么,该合同履行完毕后,剩余预算单位的软件推广该如何完成?在研究讨论该问题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文件已事先约定,采购需求范围涵盖1200家预算单位,因此,原中标公司继续拥有使用软件在省直预算单位的推广权利并续签合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究竟哪种观点站得住脚?

案例分析■■■

补签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从《政府采购法》来看,补签合同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底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采购金额和合同标的限定。本项目合同价335万元,平均单价5583元,补充合同的采购数量为600套,如按原成交单价计算,补充合同金额达到原合同金额的一倍,显然远远超出了百分之十的限定。二是实施年限的规定,“政府采购履行中”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本项目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省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工作,也就是项目早已实施完毕,如补签合同将改变合同采购数量及实施范围,属于实质性条款改变,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法条。

2.就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法律关系而言,一是从法律效力层次来讲,采购文件效力低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不能以采购文件需求事先约定为本项目实施范围涵盖1200多家预算单位就可视合同成立并生效。二是采购文件发出要约邀请期限已失效,表现为代理机构发出的采购文件有效期为40天,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24日上午10时30分,中标人即合同乙方在发生投标函时认可代理机构发出的要约邀请,表达了缔结合同的合意,显然,至本文发表日期止,采购文件有效期已大大超过。

3.从《合同法》来看,原有合同存在法律效力问题。一是要考虑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力问题,虽然该项目已履约,且履约期限已满,即合同已成立,但并未生效,查阅合同组织实施方提供的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但乙方仅有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也未签日期。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附条件即未成就,合同就未发生效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主合同无效力,就不可能有补充协议之说。二是该合同存在要约失效情形。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标的数量、价格等内容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如签订补充合同,则合同的标底、数量、价格会发生重大变化,属于要约失效(消灭),从而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三是本案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本案发生的背景情况是,采购计划是按1200家预算单位制定的,即采购1200套预算单位财务软件,这在采购文件的需求部分也明确提及,但实际签合同时,仅约定600家实施(履约),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签订时并未明确约定总共采购1200家,分期实施,从而出现了投标供应商报价时可能考虑了1200家因素的情形,同时误以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需求,采购合同便可生效。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为,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享有变更、撤销权的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撤销权而使具有变更、撤销原因的合同归于无效。

4.如续签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规定。

续签合同不合常理

本项目实施时间及跨度较长,从项目提出需求、招标、签订合同,已接近3年;从完成时间来看,也有1年多。众所周知,软件行业技术日新月异,采购价格随着时间推移、采购数量增多呈大幅下降趋势,虽然签约供应商投标时预先考虑到了未来实施范围扩大、采购数量的增加导致预期价格减少的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技术进步等要素的变化,价格因素的衡量是能否续签合同需要优先考虑的首要因素。因此,于情理来讲,该合同不能补签或续签。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24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9 06:24 , Processed in 0.06941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