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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讨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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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6:51: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注:最近在几份不同专业媒体上看到一些探讨文章,认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状况系合法行为。持此观点的人士还进行了一些理论上的论证。现转一篇相关文章如下,并请广大网友讨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合法??
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讲究
2011年10月31日 13:15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沈德能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刊发了一篇案例分析文章《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文章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9月第1231期3版。文中提出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的观点非常正确。采购现实操作中,经常出现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做法,那么 “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合法?如何正确操作才能合法合理?应注意做好哪些操作细节?

  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合法的,并且没有限制哪些人可以被推选为代表。因此在开标现场,监督人员依法可以被推选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但其执行程序需注意以下细节:

  1.监督人员被推选为代表提出要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必须事先征求所有投标人的意见,各投标人如果对现场监督部门的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做法没有异议,监督人员视为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依法有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要将监督人员被推选为代表的事实,书面记录清楚并在开标结束后要求各投标人签字,以证明投标人同意推选监督人员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投标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检查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做法有异议的,应当做好监督部门代表的工作,建议其放弃检查,改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其他代表或者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如果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已经确定在开标现场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开标时由开标现场监督人员作为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0月第1241期3版       责任编辑:jlr 】(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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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7:12:5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不是太妥,最好是投标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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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7:13:04 |只看该作者
“法所未禁,则自由焉! ”

故,这个可以有。

但是,如果请了公证处公证开标密封情况,最好接受标书的时候,公证人员也要在场检查密封情况。

纯属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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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7:30:4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其中1、2还是说的通的,即监督人员被推选为投标人检查密封情况的代表。
第3条就不妥了,既然有投标人对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依照招投标法,理论上就不用做监督人员的工作了吧?实际另说……
第4条个人认为是最不妥的,在招标文件里规定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人员,并且未确定该规定人员是否是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公证机构,这是不是已经违法了呢?
我认为关键还是看:投标人推选谁,琢磨这么蛋 疼的问题意义实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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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9:39:1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aliww于2011-11-17 17:30发表的  :
个人认为,其中1、2还是说的通的,即监督人员被推选为
]投标人检查密封情况
的代表。
第3条就不妥了,既然有投标人对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依照招投标法,理论上就不用做监督人员的工作了吧?实际另说……
第4条个人认为是最不妥的,在招标文件里规定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人员,并且未确定该规定人员是否是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公证机构,这是不是已经违法了呢?剥夺了投标人的法定权利我认为关键还是看:投标人推选谁,琢磨这么蛋 疼的问题意义实在不大。
我认为关键还是看:投标人推选谁,琢磨这么蛋 疼的问题意义实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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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9:44:4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可以由招标师们自由发挥,但必须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
法未许可,则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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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1-17 19:47:11 |只看该作者
2012年招标师考试恐怕要补上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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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1-17 20:14:3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是合法的。。。既然是监督,那当然是全过程监督啊。

不过,我觉得推举监督人员作为投标人代表不妥。
应该投标人推举的代表,与监督人员共同查看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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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1-17 20:20:12 |只看该作者
监督人员要大大的向后退,不能及时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监督人员检查后,投标人还有投诉空间吗?
投标人剩下的只有行政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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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6:50:50 |只看该作者
监督人员的设立应该理解为“公正的第三方”,所以由他们来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应该是可以的。
不过对“投标文件密封”最关心的还是投标人,我认为:
1、为了打消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的疑虑,应该首选让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除非所有投标人都没有到场或到场不全,这时可以由监督人员或由投标人委托监督人员来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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