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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代理服务费与中标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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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9:24: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论坛已多次讨论招标代理服务费与中标服务费的问题。

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有一个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只有对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有所了解,才能正确了解和理解现实状况。有关招标服务的收费也不例外。


中国招标的兴起,大致是从80年代进口机电产品国内招标开始的。为规范进口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的有关收费,物资部、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于199058日就此发了《关于机电进口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物调字205号)。该文件规定: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可收取如下费用:

1.委托招标服务费
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
一项招标业务中,委托招标服务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
2.中标设备服务费
仍按原国家经委经审[1986]390号文规定的标准,即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

199211月,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又联合发文,重审按上述标准收取招标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

上述文件虽然规定招标机构既可以向招标委托人收取招标服务费,又可以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但是,实际上,招标机构从未向招标委托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是只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这种收费状况至今已有30年。

上述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中也有所说明。


1980号文》的第二自然段全文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如上所述,机电招标代理从未向招标委托人收取过招标代理服务费,也从未向中标人收取过招标代理服务费,机电招标代理向中标人收取的是中标服务费。所以,《1980号文》第二段的叙述是有问题的,是与事实不符的,这也是后来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删除《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原因之一。

《857号文》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857号文》中第二项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有两层意思:

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这是对收取招标服务费的规定。依然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二、关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对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规定。这个“约定”不是《857号文》后需要三方另签约定,而是曾经的约定——曾经的法规规定,近20年的收费事实,招投标三方当事人的共识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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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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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20:36:39 |只看该作者
参考旧帖 2005年的:

我所知道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的起源与向中标方收费问题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761&ds=1&page=1&toread=1#t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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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1:26:22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文章,通读过后,感觉豁然开朗啊!

目前,我们一般都在招标代理协议中明确结算与支付的问题:“受托人在完成此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后发出中标通知书时由 中标人 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

这样,问题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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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2:09:31 |只看该作者
每个事情都要了解其渊源。
知道怎么来的,了解怎么去,基本可以了解规章的初衷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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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6:54:38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每个事情都要了解其渊源。
知道怎么来的,了解怎么去,基本可以了解规章的初衷了。


当了解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后,人们就会对857号文有所理解。
向中标人收取费用,不管现在叫什么名称,它实质上还是“中标服务费”,这已有30年的历史了。
其实,这里没有太多的深奥理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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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09:16:12 |只看该作者
   1、857号文的没有必要删除“谁委托谁付费”,删除之后,容易给大家一个造成错解:我虽委托,但我可以不付费。再直白点说,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不用付费。


   2、857号文当初的出发点也许就是钱总版主所言。其也不知道有《合同法》保护的第三人履行制度。也许知道,但表述不好,脱裤子放屁。前者可能性较大。


   3、招标机构径直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显然就不符合“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正如
现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制度探析》一文
提到的“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即招标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之后,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代理服务费理应由委托人支付”。


   4、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
径直
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从字面理解,其是受中标人委托,当受委托事宜办妥后 ,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向委托人(中标人)请求给付服务费。这意味着,在招标前或者招标后,此“中标人”与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合同关系。
这显然与招标代理工作的性质不符。


    5、“招标代理服务费”肯定比“中标服务费”更合适更贴切。法律法规不可能会出现这样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招标人不用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合同关系不因一个“叫法”而
存在和消灭。


    6、我认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此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受法律保护(详见《合同法》第65条)。也符合招投标实际。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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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0:16:13 |只看该作者
这个也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
就像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内容实质性条件的前置,即要约邀请中出现的承诺内容。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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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0:34:52 |只看该作者
中国早期的招标,的确曾经有文件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的。

参看有关截图 ,对原国家经委(86)390号文件的部分截图;那时是针对进口申报进行审查性招标而言的:

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招标规定 1986 1.jpg

第4页的内容,注意看左边的有关段落;双击,可以放大看。

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招标规定 1986 4.jpg (579 KB, 下载次数: 141)

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招标规定 1986 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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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2:36:50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服务,最终使招标人和中标人获益。
因此,招标代理收取招标服务获益者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服务费是天经地义的。遵循的原则是“谁受益谁付费”,即,“谁委托谁付费”和“谁中标谁付费”。
招标代理向招标人收取的服务费称为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向中标人收取的服务费称为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统称为招标服务费。
只允许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不允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对招标人是不公平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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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2:42:54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这点是通过什么形式来表现的,其载体是?
     如法定的,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还是?另:您的意思,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同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是吗?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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