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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是否可以在正文中增加不与正文部分相抵触的条款的问题 (唐广庆问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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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0:15: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是否可以在正文中增加
不与正文部分相抵触的条款的问题
2013-09-18



      问:

      九部委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12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的通用部分按文件规定应不加修改地引用,但2009版水利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交通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正文部分是可以增加的。

       请问:是否可以在正文中增加不与正文部分相抵触的条款?

       答:

       唐广庆:

       九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规定,正文部分应全文引用,不能补充和细化。其目的就是防止招标人通过对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的修改,使得招标文件成为“不平等条约”,即招标人的义务和责任修改成对投标人或承包人不利的条款。这就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对正文不加任何修改,全文纳入。其中合同条款中“专用合同条款”可以结合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但是也不能与“通用合同条款”有抵触。再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专用条款”,但也不能与“通用合同条款”正文有抵触。

        所以合同格式为三部分组成:(1)专用合同条款;(2)通用合同条款;(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有歧义,按此顺序解释。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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