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了这个宣传文件。同样发现问题不少。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新闻发布会发言材料
发时间:2012-03-01 发布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2年03月01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代表市财政委,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政府采购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采购条例》的出台,承载着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凝聚了市人大预算委、市人大法制委、市纪委、市法制办及相关部门的智慧和心血,反映了我市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共同心声。在此,我代表市财政委向长期以来支持政府采购工作的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向一直在深圳政府采购战线上默默耕耘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等各方政府采购参加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一直以来关注、理解、支持深圳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新闻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公正,针对目前我市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为解决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委与市法制办于2010年3月共同启动了对《采购条例》 的修订工作。先后与市、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了多次《采购条例》修订的论证会,并赴财政部、国务院 法制办、天津、江西等地开展调研工作,了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新方向和改革创新的新思路,借鉴兄弟省市优秀经验和先进做法。在市人大计划预算委、法制委 的组织下,经过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三轮审议,2011年12月27日,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在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实施。现在我将新修订的《采购条例》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修订《采购条例》的必要性和意义
二、《采购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采购条例》重点围绕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廉洁、效率及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和要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增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二)明确政府采购各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为明确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理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架构和关系,《采购条例》专门新增了政府采购参加人一章,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权利、职责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新增规定了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也补充完善各政府采购参加方的法律责任。此外,《采购条例》通过法定授权的模式,将部分财政职责委托给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行使承担,更好的促进政府采购高效、健康、持续的发展。
这个说法直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自己的规定。
(三)提高采购效率,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
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采购进程,条例修订对于采购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时效限制且减少了原有的时限日期,主要体现在:
1.明确要求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针对《政府采购法》及原《采购条例》均没有对政府采购规定整体时限要求的情况,《修订草案》特别新增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整体时限要求,即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25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
2.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修订草案》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采购程序中项目受理、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各具体环节的时限,都提出了较《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条例》更为严格的要求,使得政府采购所需时间大大缩短。例如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20日缩短至10日。
这个说法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核心规定。
(四)改革评审程序,率先实施“评定分离”新方法。
原 《采购条例》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本次修订中,我们对原评标定标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单位从中选择中标供应商或者采购单位也可以事先授权给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利但责任承担及追究制度缺失,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制定者但没有选择权、采购满意度不高的局面,真正实现了“评定分离,各司其责”的新局面,这是全国政府采购制度上的首创与改革。
这个说法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核心规定。
(五)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规范行为准则,实施奖惩制度。
1.《采购条例》新增规定市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等方式建立健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服务满意度。
2.《采购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诚信守法的政府参加人,予以表彰。
(六)吸收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条例》吸收了近年来在市纪委领导关注与支持下,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改革发展成果,将商场供货、战略性合作伙伴、跟标采购、公务采购卡等高效实用的政府采购机制纳入立法中,加快采购速度与节奏。
1.大力推行预选采购制度。新增的商场供货预选制度,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商场中自行按需采购,且商场还必须按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既方便了采购人,同时又确保了采购价格低于商场销售的市场价格。
2.对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实行竞价采购,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结算流程,《采购条例》创新提出应当鼓励探索和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在政府采购中逐步扩大公务卡结算的使用范围。
4.建立采购撤销机制。为防止政府采购价高质低,《采购条例》规定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撤销采购结果。
这个说法直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自己的规定。
这个说法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核心规定。
(七)调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取消转委托,理顺项目受托法律关系。
本 次《采购条例》修订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进行修改,以集中采购目录为分界线,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这种变化首次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各自的项目受理范围,取消集中采购机构转委托采购项目给社会代理机构的现有模式,梳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的法律关系,使其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基本保持一致,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这个说法直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自己的规定。
(八)首次提出集中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在集中采购平台组织实施,给予部门集中采购发展探索空间。
随 着采购市场的发展与成熟,以及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决策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考虑部分集中采购项目可以让一些有一定特殊专业要求、需求规模较大 且有自行组织能力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既可以更贴近实际需求,又有利于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切实提高效率与效益。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我们据此增加了集中采购项目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的相关规定。
这个说法直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自己的规定。
(九)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促进采购项目规范化、程序化与标准化。
为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程序,促进采购程序标准化,《采购条例》创新提出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概念,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同时,提出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十)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系统教育培训制度,对其实施专业化职业化管理。
针对目前采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不强等问题,《采购条例》新增规定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管理。并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十一)建立政府采购联席机制,多方联动,相互协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政府采购是建设公共财政体系重要方面之一、社会关注度较高,也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增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采购条例》新增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采购监管部门组织上述相关部门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建立协作机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