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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自相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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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21:29: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半年多了,很多规定和原来法规完全不一样,虽然大多数一直也没执行,还是按照原来做法操作,但这个毕竟是法规,万一强制执行怎么办?从业者还是要读一读条例的,仔细一读,读起来像小说一样,其实很有趣。仅以我们关心的评标委员会和谈判小组为例。

一、关于公开招标
的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五)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组成评审委员会
注:截止日前成立评审委员会??开标日前成立究竟做什么事情呢?要不要给专家费呢?开标日那天是不是也要给专家费呢?如果都不是,那非要前一天成立评审委员会干嘛?一起喝茶?怎么保密?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意义何在?
再注:公开招标评审委员会怎么构成居然没有规定??三人是否可以,依据条例是可以的。四人也是可以的。条例第二十九条涉及竞争性谈判的时候突然又想起来规定人数了,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再再注:第二十九条 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这句话读起来很不对头,细一看是病句的原因。起码应修改为“(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谈判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再再再注:第二十九条“(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采购人不是个人是单位,这个关系不能弄错,口头说说不用太严谨,写进政府的文件就不妥当了。
算了,二十八条的规定等于没规定,完全没说人员的具体构成,可能是忘了写,不如看看相对详细的第二十九条吧。

二、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谈判供应商
(二)招标机构在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日前提交应答文件
(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

(四)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谈判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对谈判小组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予以确认

(六)招标机构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先从第一条(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谈判供应商;
注:依据本条例的什么规定???找遍条例都没发现什么规定?本条例根本没有规定如何依照
再注:根据条例“第二十条 前款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这条和本条同样的问题,没有规定究竟是怎么确定谈判供应商,最简单的一个择优选择,随机选择都没有,按照定义理解应该是可以直接任意选择,这不是腐败的话就只有一个解释,是特别腐败。难怪第二十九条第一句话就是莫名其妙。
再再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哪里来的?这个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只能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那么第一个可能,评审专家是临时且随机抽取的,不知道自己能被抽到,抽到评审前也不应该知道项目是什么,不可能事先和供应商串通好推荐吧;于是只能第二个可能,采购人推荐的。
权力确实太大了,大过法。
再再再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自己推荐的供应商中再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两家以上?直接突破采购法的三家以上,显然是担心竞争充分影响自身的权力。
权力确实太大了,大过法。


再从第三条,(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
注:其一,整个句子是病句,已经说过,其二,招标机构?这个词是片面的。这是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这是一个新的错误,看来上下文又是很多条款出现这个新问题,暂不理他,其三,采购人不是人,已经说过,其四,谈判小组人数有了,但构成比例没有,究竟如何构成?采购人代表两人,专家一人?符合。总人数4人?符合条例规定。4人中采购人代表3人,专家1人,符合条例规定。
权力确实太大了,大过法。
再注:仔细读一下前三条(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谈判供应商(二)招标机构在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日前提交应答文件(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
这说明第(二)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这个谈判供应商必须是五日前的再前的某时间已经确定,不然无法向它发出谈判文件。 问题是:::::::这个时候谈判小组是在起码五日后才成立,根据条例“第二十条 前款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个谈判供应商是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的。



如果仅仅是说不清楚,语句混乱,不要紧,文字错误条例多的很,条条有,这不是这个条例最糟糕的地方,糟糕的是条例条款自身完全是自相矛盾的。第二十九条的前三句时间上互相矛盾,并且,还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完全相反。

第二十九条规定(二)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必须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和(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但条例第二十条又规定谈判供应商由谈判开始日之后才成立的谈判小组确定。矛盾有两个方面,一是第二十九条的前三句时间上互相矛盾,解决办法是把第(三)句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调到第一句,在谈判开始日五日前的之前成立谈判小组(新的问题是专家费用给五天的?专家名单如何实现保密?);另一个矛盾是条例第二十九条与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完全相反,先有谈判供应商还是先有谈判小组,看条例完全是相反的说法。
上述问题不仅仅是条例搞不清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糟糕的是条例直接规定:变成鸡的这个蛋,是这个鸡自己生的!!




下面请各位专家读一读第四第五句吧,算是课后习题,考验智商的时候到了,小学语文究竟是不是体育老师教的?

(四)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谈判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对谈判小组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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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15 22:06:52 |只看该作者
随便看哪里都是一堆错误,这些自相矛盾的东西几乎满篇都是。原本鄙视这个条例的制定者是因为制定者完全失去了理智,是因为这个条例基本上已经断了采购法的根,刨了采购法的祖坟,成为一个专门反对采购法的条例。


问题不在于违不违法了,仔细看了条例,几乎处处自相矛盾,不仅反对采购法,就连自身的条款相互矛盾的不下20处。前后条款不一致,同一条款内前后矛盾。有些内容不敢说它矛盾,因为读了几遍发现读不懂,不知道表达的是什么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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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15 22:22:19 |只看该作者
找到了这个宣传文件。同样发现问题不少。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新闻发布会发言材料
  发时间:2012-03-01  发布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20301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代表市财政委,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政府采购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采购条例》的出台,承载着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凝聚了市人大预算委、市人大法制委、市纪委、市法制办及相关部门的智慧和心血,反映了我市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共同心声。在此,我代表市财政委向长期以来支持政府采购工作的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向一直在深圳政府采购战线上默默耕耘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等各方政府采购参加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一直以来关注、理解、支持深圳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新闻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公正,针对目前我市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为解决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委与市法制办于20103月共同启动了对《采购条例》 的修订工作。先后与市、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了多次《采购条例》修订的论证会,并赴财政部、国务院 法制办、天津、江西等地开展调研工作,了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新方向和改革创新的新思路,借鉴兄弟省市优秀经验和先进做法。市人大计划预算委、法制委 的组织下,经过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三轮审议20111227日,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在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实施。现在我将新修订的《采购条例》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修订《采购条例》的必要性和意义

二、《采购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采购条例》重点围绕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廉洁、效率及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和要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增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二)明确政府采购各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为明确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理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架构和关系,《采购条例》专门新增了政府采购参加人一章,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权利、职责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新增规定了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也补充完善各政府采购参加方的法律责任。此外,《采购条例》通过法定授权的模式,将部分财政职责委托给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行使承担,更好的促进政府采购高效、健康、持续的发展。
这个说法直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自己的规定。

(三)提高采购效率,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
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采购进程,条例修订对于采购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时效限制且减少了原有的时限日期,主要体现在:
1.明确要求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针对《政府采购法》及原《采购条例》均没有对政府采购规定整体时限要求的情况,《修订草案》特别新增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整体时限要求,即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25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
2.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修订草案》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采购程序中项目受理、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各具体环节的时限,都提出了较《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条例》更为严格的要求,使得政府采购所需时间大大缩短。例如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20日缩短至10日。
这个说法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核心规定。

(四)改革评审程序,率先实施评定分离新方法。     
原 《采购条例》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本次修订中,我们对原评标定标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单位从中选择中标供应商或者采购单位也可以事先授权给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利但责任承担及追究制度缺失,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制定者但没有选择权、采购满意度不高的局面,真正实现了评定分离,各司其责的新局面,这是全国政府采购制度上的首创与改革。
这个说法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核心规定。

(五)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规范行为准则,实施奖惩制度。
1.《采购条例》新增规定市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等方式建立健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服务满意度。
2.《采购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诚信守法的政府参加人,予以表彰。
(六)吸收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条例》吸收了近年来在市纪委领导关注与支持下,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改革发展成果,将商场供货、战略性合作伙伴、跟标采购、公务采购卡等高效实用的政府采购机制纳入立法中,加快采购速度与节奏。
1.大力推行预选采购制度。新增的商场供货预选制度,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商场中自行按需采购,且商场还必须按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既方便了采购人,同时又确保了采购价格低于商场销售的市场价格。
2.对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实行竞价采购,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结算流程,《采购条例》创新提出应当鼓励探索和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在政府采购中逐步扩大公务卡结算的使用范围。
4.建立采购撤销机制。为防止政府采购价高质低,《采购条例》规定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撤销采购结果。
这个说法直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自己的规定。
这个说法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核心规定。


(七)调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取消转委托,理顺项目受托法律关系。
本 次《采购条例》修订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进行修改,以集中采购目录为分界线,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这种变化首次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各自的项目受理范围,取消集中采购机构转委托采购项目给社会代理机构的现有模式,梳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的法律关系,使其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基本保持一致,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这个说法直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自己的规定。
(八)首次提出集中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在集中采购平台组织实施,给予部门集中采购发展探索空间。
随 着采购市场的发展与成熟,以及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决策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考虑部分集中采购项目可以让一些有一定特殊专业要求、需求规模较大 且有自行组织能力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既可以更贴近实际需求,又有利于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切实提高效率与效益。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我们据此增加了集中采购项目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的相关规定。
这个说法直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自己的规定。

(九)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促进采购项目规范化、程序化与标准化。
为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程序,促进采购程序标准化,《采购条例》创新提出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概念,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同时,提出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十)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系统教育培训制度,对其实施专业化职业化管理。
针对目前采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不强等问题,《采购条例》新增规定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管理。并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十一)建立政府采购联席机制,多方联动,相互协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政府采购是建设公共财政体系重要方面之一、社会关注度较高,也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增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采购条例》新增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采购监管部门组织上述相关部门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建立协作机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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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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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15 22:29:55 |只看该作者
哈哈,考完试后再细细研究下政府采购方面的东西[s:125]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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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0-16 20:55:23 |只看该作者
制定法律的人居然完全不懂政府采购,而且完全不懂还能制定政府采购法律。

恳请全国人大启动问责,财政部启动问责。要是本文有重大错误,笔者立刻删除道歉,如果条例有重大错误,有鼓励腐败,促进腐败,也请直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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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0-16 20:58:36 |只看该作者
制定法律的人居然文字语句不通,而且语句混乱矛盾还能制定政府采购法律。

恳请全国人大启动问责,财政部启动问责。要是本文有重大错误,笔者立刻删帖道歉,如果条例有重大错误,有鼓励腐败,促进腐败,也请直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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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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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1:55:31 |只看该作者
确实是一朵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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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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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04:58 |只看该作者
一看吓一跳,竟然还有这样的规定,郁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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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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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0-17 13:21:22 |只看该作者
考智商的两道题,确实是体育老师水平。俺看来看去的总算看明白了,即一个是“谈判报告”,一个还是“谈判报告”,就解决一件事情,是直接由谈判小组定成交人,还是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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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0-17 14:08:53 |只看该作者
好详细,谢谢分享!
乐百供工业品采购网,人工匹配,线下服务!http://cn.lbg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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