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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滥用分包权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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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1:09: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切勿滥用分包权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2年9月17日 08:46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擎 天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由此看来,在采购实践中,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经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之后,并非是由招标所确定的中标人来完成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招标采购时,中标的往往是那些信誉较好的大公司,但其后却是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履约,甚至还会有资质不全的供应商参与。据笔者所知,这些偷梁换柱的行为不仅是经采购人代表同意的,而且还是在招标之前就"协商"好的。究其原因在于大公司的中标可能性比较大,但对于小项目他们不感兴趣,而如果有小公司"请托"、他们能从中拿到好处,那么这些大公司也不会拒绝。

笔者提醒,虽然《政府采购法》授予了采购人分包的权利,但这样的权利最好还是别滥用。法律允许项目分包,其目的是想让中标供应商将自己不具优势的项目交由更具优势的供应商完成。通过分包,也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进来,发挥不同的专业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值得采购人注意的还有,虽然《政府采购法》授予了采购人允许分包的权利,但是采购人代表在执行该规定时,还应该参照相关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该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规定,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综上,采购人在允许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前,应认真分析项目能不能分包;在授权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对分包后的履约提出相应的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9月17日第1364期2版       责任编辑:lhxln

保存时间:2012/9/17
原标题:切勿滥用分包权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operation/20120917/operation_425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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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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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20 11:17:33 |只看该作者
“分包”一般只用于专业的子项目,一般的项目滥用“分包”就成为“转包”了!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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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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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1:33:47 |只看该作者
你所说的这些现象是转包而不是分包。
其实在政府采购中是普遍存在的,工程项目一定要有相应资质,而政府采购中的工程一般都很小,大公司是不可能来投的,只能是小公司挂靠大公司,或借用大公司资质。这也是没办法的,谁让政府采购采用的是一刀切的办法,这么小的工程也要公开招标呢?而且大多还是改造,有人来投标才怪!好不容易有个挂靠的单位来投,采购业主高兴还来不及呢。
我这里有个30万的项目,业主还要拆成3个标段,还怎么招?批的是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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