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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讨论:对竞争性谈判结果质疑的时间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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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22:48: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业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结果在谈判结束后就可以正式发布采购结果公告,这种方式不同于一般的招标结果需要公示期。然而,实际上一般的做法是,采购文件仍然保留着一个对采购结果的异议期限,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要求正式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后,需要一个等待期才可以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可能会出现采购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仍然遇到对结果质疑的情况。这里的问题是,对竞争性谈判来说,需要一个对采购结果的异议期限吗?中标通知书要在公告发布后多长时间才可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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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08:40:12 |只看该作者
  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来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与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并不同,不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在确定中标人后,将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政府采购法》也要求先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满再发出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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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0:34:25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的,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是否允许对结果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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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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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0:46:3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正常情况下出了结果公告就可以给成交人发成交通知书了,而且很多谈判项目都是为了赶时间才选择谈判方式,不愿意等7个工作日过了才发通知。
个人认为质疑期7个工作日,成交通知可以公告后就发,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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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0:50:32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不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的,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是否允许对结果质疑? (2012-08-17 10:34)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获答复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服的,还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具体可见《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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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1:08:51 |只看该作者

回 fireduke 的帖子

fireduke: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正常情况下出了结果公告就可以给成交人发成交通知书了,而且很多谈判项目都是为了赶时间才选 .. (2012-08-17 10:46)
和你面临同样的问题,发了中标通知书又存在对结果投诉的风险?如何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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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1:35:3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公告和质疑是比较特殊的,即便有了质疑或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也可以继续进行,除非财政部门要求暂停程序。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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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1:57:49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和你面临同样的问题,发了中标通知书又存在对结果投诉的风险?如何处理好?
(2012-08-17 11:08)
  个人观点:这是《采购法》体系中立法不成熟的一个表现,没有正确区分公示和公告的概念。

  按常理,公示的作用就是让人提意见的,公示期必须满足法定期限的规定,是为了让更多人的人知晓此事并提出质疑或异议。
  而公告,一般意义上应当是某件事已经结束了,告诉大家一个最终结果。
  《采购法》体系的立法专家们,似乎没有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
      《采购法》体系中,没有规定应当公示评审结果,只规定采购人在通知书发出应当同时发布公告,而又规定在公告内利害关系人可以质疑投诉。前后逻辑不通,程序上也有些自相矛盾,人为造成了采购人的法律风险。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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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0:10:23 |只看该作者
《采购法》体系中,没有规定应当公示评审结果,只规定采购人在通知书发出应当同时发布公告,而又规定在公告内利害关系人可以质疑投诉。前后逻辑不通,程序上也有些自相矛盾,人为造成了采购人的法律风险。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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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1:50:30 |只看该作者
存在风险并且实际碰到过,如果真的需要取消结果的,解决就相当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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