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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应明确相关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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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4:5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 晖
  
  在《政府采购法》和一些规章制度中,经常可以看到关于时间限制方面的规定。例如: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等等。
  
  虽然这些规定都明确了时间的"起算点",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于同样的规定却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理解。比如说对"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中"二十日"的起算时间,从业人员的理解就存在分歧。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部分从业人员认为,这个时间应该从"招标文件发出"后的次日开始计算,但也有人认为应该从当天开始计算。认为应当从次日开始计算的从业人员表示,从当天开始计算太勉强了,很多时候招标文件并不是在上午完成发出的,有时甚至是临近下班才挂在网上,如果这一天也计算在内显然不尽合理。在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一般只有几天,如果将开始发售的那天也计算在内,再加上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控制投标人的数量以减小评审工作量,故意在临近下班才开始发售,那对潜在投标人来说可能就会失去机会,因此"开始那天"不应计算在内。
  
  既然广大从业人员都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起算时间"的理解存在分歧,那么潜在投标人也肯定会在认识上存在差异。
  
  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明确说明相关起算时间是否包含当天,以避免因认识上的差异进而影响到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多一句细化规定就能统一相关认识,就能确保采购结果建立在意思表述一致的基础之上,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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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10 15:00:10 |只看该作者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从时间规定上,法规一般是规定最短时间最长时间,实践中最好能做的宽松些,这样即没有法律风险,也显得从容。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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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10 15:04:36 |只看该作者
民法通则中有“对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不知可适用或借鉴到我们采购活动中对期间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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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2-8-14 09:20:21 |只看该作者
规定20日,在挂公告时多预留1-2天是最稳妥的,只要大于20日就行了,21或者22,甚至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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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12-8-14 16:19:48 |只看该作者
实际操作  公开招标  都是在20天以上
因为还有文件的修改  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15天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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