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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对招标师资格的疑惑与担心值得有关方面重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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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0:01: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推行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即将上升为国家行政法规
  
  2009年9月28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3号),明确要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时间争取在2010年一季度。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62条明确“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第10条更是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据此,可以展望: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如果说现在还只是停留在部门意志的层次,那么很快就要上升为国家行政法规,体现国家意志。届时,即使个别部门的少数人想阻挠,也只能依法办事,不能违法行政。比如,有关部门在核准和年检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时,就必须审查该代理机构拥有的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如此一来,大家对于招标师证书会被有关部门虚置的担心就多余了。
  
  采购师纵然成为制度也是一个影响有限的怪胎
  
  最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七条“国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认定、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仅如此,该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还这样表述:“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如此一来,好多工程就可以不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了,也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了。招标师资格在这类工程中也就无用武之地了。
  
  不过,以笔者拙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几乎都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且是《政府采购法》法定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大多是公务员,对这样的机构这样的从业人员限制设定所谓采购师资格,只能是一种双轨制:公派人员通过认定,非公派人员通过考核考试。否则,是实施不通的。所以,该征求意见稿也就赫然出现了采购师的“认定”字样。如此一来,采购师真的是为了所谓的“执业资格标准”吗?显然,这个标准实际只是针对非公派人员了。但是,政府采购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三类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试问,这三类主体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能够容纳非公派人员大批量参与其中吗?顶多是一些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从业者有必要去考取这个资格,但是显然是在不公平也不可能公正公开的双轨制中去考取这个资格,而且,将来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不会太多,采购金额也不会太大。采购师纵然成为制度,也只能是一个影响有限的怪胎!至于政府采购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倒是底气十足、非常明确,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顶多只能如其第5条那样含含糊糊暗示不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也可以。笔者相信,即使这种可能导致混乱的条款得到通过,在实践中,已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广大干部多不会违法操作。何况,招标投标法体系对于不招标、不公开招标早就有程序性规定。
  
  另外,原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发改委经过长时间研究协调于2007年4月30日颁布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所规划的招标师是招标与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不仅仅是招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其第二条明明白白的说明“本规定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已经规划在其内了,而且招标与采购实在是不可分割的专业技术。如果人事部门在招标师之后再同意设立一个什么采购师,那么,不仅原来所发文件的严肃性很成问题了,而且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也成问题了。
  
  招标师职业资格必然直接对接国家职称职度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明确要求“要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
  
  该通知还明确要求“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国务院决定予以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凡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应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也就是说,以后合法存在并能够称为职业资格的只有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两类,即使是非行政许可类的职业资格也必须得由国务院人保部会同国务院另外的部门两个部门以上才能确立,其他的都将被清理。招标师现在是由国家人保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确立的,待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就会成为行政许可类的职业资格。届时,按照国务院2007年73号文关于“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的精神,招标师没理由不纳入国家职称制度。
  
  何况,征求意见稿毕竟只是征求意见稿,还要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常务会议两道把关,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和可以期望,这些问题最终将不复存在。而且,即使法律也可以修正,条例更是可以不断完善和修改。
  
  弃部门利益思维和本位主义是党和国家的坚定意志
  
  虽然这些年确实存在少数领导干部从部门利益考虑问题,以本位主义思想进行工作的情况,但是,我们党对此历来都是坚决反对的,并且早就有许多深刻论述。在招标制度和招标市场的统一问题上,国务院也早就明文要求,200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中心思想就是“招标投标制度必须统一”,“招标投标市场必须统一、开放”。这次中央集中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仍然明确强调“统一规范”。这是党和国家坚定的意志,即容不得任何部门任何人阳奉阴违、以对策化解政策,也不容大家置疑,因为有雄辩的事实可以说明:自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有多少在当时我们不可思议和想象的事情,我们的党和国家都把它改变过来了。关键是我们的党和国家已经认定了招标采购目前的现状不仅需要改变,而且问题严重和突出得需要集中治理使其改变。
  
  从以上角度思考,前述有关担心和疑惑虽非空穴来风,但都是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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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1-10-7 11:03:23 |只看该作者
好帖,分析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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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0-7 12:14:49 |只看该作者
这是本网社区特稿:

余以军
业界对招标师资格的疑惑与担心值得有关方面重视(特稿)
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46962.html

请楼主注意:发文应该注明来源和作者;发文之前,学习如何搜索,看看又没有别人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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