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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主要问题的剖析 马海涛【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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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5:58: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主要问题的剖析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主要问题的剖析
2012年3月19日 12:35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海涛   
  市场割裂 作用受限 开放乏力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的剖析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教授 马海涛
  政府采购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公共管理制度。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而全国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则成为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但我国各地区和行业在政府采购执行中往往首要考虑自身的既得利益,人为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导致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难以形成,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总体成效的提升。
  
  政府采购效率亟待进一步提高
  
  评价实施政府采购的成效,最明显、最直观的莫过于采购资金节约率,但是采购资金节约率高是否就说明我国政府采购整体效率已达到较高水平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节支率的计算方法:
  
  节支率与实际政府采购金额成反方向变化,而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成正方向变化。也就是说,在我国并不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及实施环境下,采购部门采购预算编制越是松动、粗陋,预算编制人员对市场价格信息掌握得越不准确,节支率就会越高。因此, 节支率高并不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运行效率高,相反,如果我们从行政效率、规模效率、人员效率、政策效率等方面更细致地考察我国政府采购效率的话,我们会发现我国政府采购效率其实并不高。
  
  规模效率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直接反映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规模是实现效率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节约更多的资金。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一年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本国当年GDP的10%到15%,依此比例计算,我国2007年的政府采购规模至少应为3.7万亿元,而2008年的政府采购规模应为4.7万亿元,但实际上,2007年政府采购金额为0.4万亿元,占当年GDP的1.6%,2008年则为0.6万亿元,占当年GDP的1.9%,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单次采购规模偏小。首先,由于政府采购的地区分割和行业分割,各地往往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不少地区在同一时段内进行同样项目的采购,但是由于地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整合,难以实现批量化采购,使政府采购通过规模采购降低成本的效果大打折扣,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情况;其次,目前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存在预算编制计划性不强,漏编、隐瞒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使得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合理性和真实性,从而往往容易带来临时性的、随意性的采购。这种多次分散的采购不仅不能取得价格优势,而且会使集中采购机构陷于重复采购活动中,从而降低集中采购机构的整体效率。
  
  行政效率低下
  
  行政效率主要是指政府采购满足需求单位需要的及时性,一般来说,政府采购的行政效率主要是指集中采购的行政效率。目前,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影响,我国政府采购的行政效率低下。
  
  一是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性差,预算编制滞后,且不够详细,一些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重视度不高,采购项目的具体规格、型号等未编入预算,所编制的预算随意性强。
  
  二是政府采购审批环节过多、程序复杂,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时间效率。一些地区采购相关机构存在以加强管理为借口,没有实际意义地随意增加审批部门,增加审批环节的做法,其真正目的在于向审批要权力,借助多环节的审批来降低审批风险,很大程度上延长了不必要的采购周期。
  
  三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容易形成有了利益大家抢,有了责任相互推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局面,各个部门职能和权限难以协调,降低了行政效率,加大了行政运行成本。
  
  四是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不规范、不充分,缺乏供货商信息网络。许多招标文件对技术标准、评标办法等披露模糊。从供应商及其商品信息的可获得性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供货商准入资格判定实施细则,也没有建立完善的供应商信息网络,从而采购方对所采购物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方面较之供应商处于劣势。两方面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难以顺畅运行,由此导致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限制了效率的提高。
  
  五是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并未有一套针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具体操作中,由于采购程序或技术等方面的客观条件限制,很难有效监督采购。
  
  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采购人员具备财政、法律、金融等多学科的知识,并且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但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人员整体水平不高,不熟悉现代政府采购的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信息把握不准,缺乏工程等技术性较强项目政府采购的相关知识,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另外,我国虽然建立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但是专家库中的专家存在专业水平、评标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等参差不齐的问题,而且由于专家库对专家的分类不科学,因此对于具体采购项目而言,往往会出现评审专家缺乏及评审项目领域不是专家擅长领域的现象。
  
  市场效率难以充分发挥
  
  政府采购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公共管理制度。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而全国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则成为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但我国各地区和行业在政府采购执行中往往首要考虑自身的既得利益,人为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导致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难以形成,阻碍了政府采购市场效率的实现。市场的分割一方面体现在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地域性,很多地方的采购信息仅仅在当地媒体发布,外地供应商获取本地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极少,成本很高,造成本地企业在信息获取方面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供应商准入资格与评判标准的不一致,很多地方针对本地企业的优势确定准入标准,有些地方甚至依照本地特定企业的产品规格设立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更有甚者强制本地区的采购单位购买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商品和劳务。这些限制都不同程度地导致了竞争的缺失,使政府采购效率赖以生存的土壤受到侵蚀。
   页数:1/6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3月19日第1291期4版       责任编辑: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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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5:59:35 |只看该作者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主要问题的剖析 p2
  
  法制建设滞后 内在冲突明显
  
  根据国际经验,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当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与政府采购实践相适应时,政府采购工作环节中的细节问题处理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明显落后于政府采购实践要求,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首先,《政府采购法》中所制定的政策目标存在冲突。《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提出了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整体目标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又提出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整体目标与政策目标相冲突,例如,为了执行国家的某项政策,如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有时不得不以牺牲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代价。那么两个目标相冲突时究竟谁让位于谁呢?对此《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加以明确。
  
  其次,《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适用范围较窄,缺乏可操作性。在适用范围上,《政府采购法》排除了企业法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和政府采购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在可操作性上,《政府采购法》对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程序的规定与实际工作相脱节。
  
  再次,《政府采购法》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难以满足实际采购操作中的需要。尤其在《政府采购法》本身还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的情况下,各部门只能在工作中根据各自的理解去执行,有时难免偏颇和失当。
  
  复次,《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过于原则化,导致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往往流于形式。如,《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定义什么是本国货物并不容易,由于目前缺乏对本国货物进行准确界定的法律依据,依公平竞争和不得歧视的法律原则,要发挥保护国货的政策功能比较困难。
  
  最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没有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目的、宗旨是一致的,但某些内容相互冲突。《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包括工程采购,但它同时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由此《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已无意义。因为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采购方式都以公开招标为主,均应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招标投标法》则另行规定了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而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则由国务院有关文件来规范。
   页数:2/6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3月19日第1291期4版       责任编辑: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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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6:00:17 |只看该作者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主要问题的剖析 p 3
  
  机构设置层级低、不统一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体系,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执行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监管部门级别低、人手紧张
  
  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实际中,我国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设置存在级别低、人员紧张的问题。
  
  比如:目前财政部中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是国库司(加挂了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实际是两个政府采购管理处,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少,政府采购管理处除了承担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外,还要承担大量的调研与执法监督检查以及GPA谈判应对等工作。在地方,虽然目前省级财政基本成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处室,但有的地区,特别是县市级财政则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工作是由其他部门代管,人员有时也是兼职的。这些问题,使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面临效率不高、职能越位、缺位及错位的现象。
  
  执行部门设置不规范、不统一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之中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为采购代理机构,与管理部门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虽然2004年以来各地大力推进管采分离工作,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过于宽泛,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造成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首先,各省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据不完全统计有十多种。有的隶属于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有的仍由财政部门代管;有的自成一派,不受任何约束等等。其次,各省市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单位性质各异:有国家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使得许多执行部门单位性质与《政府采购法》规定集采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相矛盾。最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级别与内部机构设置无统一的定位,各省政府采购中心有的设为厅级单位,有的设为处级单位,内部因职能不同机构设置差异很大。
  
  机构间职责不清、协调不畅
  
  根据《政府采购法》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政府采购执行应当实现管理、采购、支付三分离。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方、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职责仅仅做出概念上的界定,导致各个主体间责、权、利不明,互相扯皮,串位、缺位、越位现象并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许多摩擦。
   页数:3/6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3月19日第1291期4版       责任编辑: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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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6:01:31 |只看该作者
第四页如下: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主要问题的剖析 p 4
  
  宏观调控功能发挥受制约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凸显期,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区域差距逐步拉大,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与资源环境矛盾进一步加深,国内产业和产品面临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的巨大挑战,人民群众看病难、上学难、购房难等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针对这一系列矛盾和问题,我国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在实践这些宏观政策的过程中,财政政策应是大有作为的,因为总结这些宏观政策,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政策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结构调整,而两大宏观调控手段中,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财政政策在结构调整方面优于货币政策。不过,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尚不完全,难以满足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
  
  政策目标范围窄 不敷调控需要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范围还比较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的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扶持经济不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些为数不多的目标难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基本医疗卫生和基础教育等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
  
  缺乏有效操作细则
  
  在具体操作中,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切实可行的采购制度来保证。然而从我国这几年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有关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法规办法,往往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操作细则。
  
  比如近年来公布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虽然是对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实现的方式和方法的有效探索,但是其他政策目标的具体实现方式和方法仍然处于空白。环保产品的成本、中小企业信誉度和产品质量、不发达地区产品的成本和质量等等在市场中都缺乏竞争优势,那么在各个采购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节约率的情况下,没有制度性、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很难实现。
  
  规模和范围小 制约功能发挥
  
  正如上文中所谈到的,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总体规模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在采购主体范围上,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等排除在外;在采购资金范围上,将政府部门利用民间资本的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另外,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占整个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还比较小,一些大型的公共工程项目还没有列入到政府采购中来;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采购目录仍需不断调整和拓宽。另外,当前政府采购执行地区割据现象严重,零星采购与重复采购现象频繁,使得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的发挥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政府采购在规模影响力和对经济多方面带动力方面力不从心,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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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页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主要问题的剖析  p 5
  
  现有制度难胜任市场开放挑战
  
  2007年底我国正式启动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将逐渐对外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而且要求相关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与GPA全面接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难以满足加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需要。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存在有许多和GPA及国际通行做法不相符的地方。比如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界定采购主体时,明确运用了使用财政资金这一概念,这与GPA规定的国家机关的采购不应受到财政性资金的限制相冲突。另外,我国财政对国有企业拨付的各项资金数额较大,对于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问题,我国在制度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也无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比较。这些无法与国际接轨的规定应酌情予以调整。
  
  第二,具体操作执行中的规范性问题。正如上文所言,我国在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时的机构设置、审批程序、预算编制、信息发布、监督等方面均存在大量的不规范、不合理操作的问题。加入GPA,我国面对的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和习惯于在规范条件下进行竞争的国际企业。如果不尽快规范操作执行细节,必将引起国际争端,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效率的损失。
  
  第三,政府采购环境建设问题。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人为割裂的态势无法满足加入GPA的要求。面对国际化采购,来自国家间监督的约束力将导致国内地方保护措施无法实施,长期处在保护之下的国内企业在面临竞争时必定会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采购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在我国尚未有效成型。如果不尽快发展建立中介市场,在GPA框架要求下,很多采购业务将开展困难。
  
  第四,国内企业和产业保护问题。我国企业竞争力普遍较弱,很多产业的发展均大幅落后于国外,如果不尽快研究国内企业和产业的保护问题,必将导致参与国际化采购后我国利益的损失。GPA中有很多可以用来保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相关条款,也可以采取渐进开放的策略逐步开放市场,但我国目前对此的研究仅仅局限在学术讨论范畴。要想充分利用好这些条款,且不失去加入GPA的对等利益,必须有相关的规划出台,以便在发展中不断增强应对能力。
  
  第五,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无法适应GPA的要求。我国目前尚未拥有一支系统、完整的政府采购队伍,现有采购人员对国内及国际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了解面对国际化采购的挑战,对国外采购惯例、国际市场规则、国外企业评判、国际信用衡量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等问题,我国的采购人员均无法胜任。
    页数:5/6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3月19日第1291期4版       责任编辑: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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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页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主要问题的剖析  p 6
  
  全国统一电子化管理系统缺位
  
  政府采购电子化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网络为载体进行的采购。与人工采购方式相比,电子化政府采购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供应商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上完成投标,采购人在电脑前就可以完成采购任务。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优势在于,节省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与世界上政府采购电子化走在前列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区域差距大,北京、江苏、广东等省市已搭建了一条比较成熟的信息化采购程序,但是西藏、新疆等中西部省市,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水平较落后。各地区之间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的差异,给信息共享、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带来不小的阻碍。
  
  其次,缺乏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程度低,半电子化的信息系统使得各地区信息采集和汇总速度很慢。再次,没有为电子采购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导致实施电子采购产生纠纷和利益损失的风险增大。
  
  最后对网上采购安全保障措施的研究非常滞后,网络建设水平和信用体系建设无法满足网上支付的需要。
    页数:6/6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3月19日第1291期4版       责任编辑: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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