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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兆银:多管齐下减少废标现象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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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20:03: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郎兆银:多管齐下减少废标现象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2012-01-30 20:56:12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165

目前,随着政府采购事业快速发展,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招标采购活动愈加频繁,废标现象时有发生,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如何防止或减少废标,应引起相关各方的高度重视。

目前,随着政府采购事业快速发展,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招标采购活动愈加频繁,废标现象时有发生,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如何防止或减少废标,应引起相关各方的高度重视。

废标原因分析

分析废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格条件不具备导致投标无效。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一一进行了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评标环节。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各种有效证件、有关资料来证明的,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需注意资格证明、有关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二是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重要的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会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完全满足,会出现分值偏低,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也是相当关键的,应引起足够重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日历天数工作日划分不清;擅自变更付款方式和时间,与招标文件不相一致;唱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投标文件的份数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等。

三是技术条款引起的废标。如带(“*”)号的主要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项目、方式、机构等要求不符。

四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废标条款。如未按规定密封的;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等。

减少废标现象的措施

为有效防止废标情况的发生,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切实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如果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当事人,从思想上都能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熟知招标采购各个环节的相关规定,严格政府采购操作行为,就能从根本上减少废标情况的发生。

二是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采购人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要编细编实。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提高采购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做到不漏不粗不错不漏,即避免遗漏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的表述,避免遗漏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额和缴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的表述。不粗,即明确供应商应提交的各种材料,如资质证明的种类和名称及发证机关等;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不错,即保证制作的纸质招标文件和给供应商发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当保持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废标条款不能超越《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投标文件能够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四是多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公告,保证采购人提供的信息和潜在投标人掌握信息的渠道是畅通的。

五是认真组织答疑,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之间搭建一个沟通的平台,加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及时完善采购文件的条款要求,防止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而导致废标。

六是严格开标、评标、定标操作规程。开标、评标、定标每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一个环节都不能减少或省略,切实加强评标专家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工作。(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 Jace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165

保存时间:2012/1/31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zjlx/87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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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2-1 08:23:18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各地的条例中关于“废标”的条款太多。投标人稍有不慎就会落入“废标”和“无效投标”的危险。法律虽然多,但是不是很具体,有的甚至相互冲突。法律的健全不是体现在“多”而应该在“精”。
当然这只是我一个还没有大学毕业的菜鸟的肤浅观点。希望各位前辈多多指正教导。[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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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1:37:14 |只看该作者
一个项目废标后再次招标其实对投标人和招标人都没有好处,我们看看现在招标文件中废标条款很多和采购的实质是没有关系的。减少废标需要我们回归招标采购的实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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