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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二章看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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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1:13: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1招标人的分类和具备的条件
2.1.1 招标人分类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2.1.2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和依法进行招标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招标人;)
2.2投标人的分类和资格条件
2.2.1 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条件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招标投标法》没有将自然人定义为招标人。
2.2.2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法定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具备的5个条件;
    《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也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
  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特定条件
     但是《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3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分类、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的相应要求
2.3.1 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
2.3.2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中的工作任务和所承担责任。《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3.3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采购(何红峰讲的有通信建设项目而没有药品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2.3.4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依据《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3.5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v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v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v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v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v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v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建设部管理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商务部管理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2010年12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v      由财政部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v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
   注意:新办法将采购咨询和培训服务排除在业务范围之外
5)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管理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3.6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v      收费方式和标准: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新文件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

v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v      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v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4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方式
2.4.1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主要包括: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 当事人监督、 社会监督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行业监督部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
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  
v      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
v      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具体内容有13项,涉及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行为与活动,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等活动。
2.4.5行政监督方式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9种,包括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稽察、实施行政处罚等。
  1)核准招标方案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都对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作出了规定。
     2)自行招标备案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受理投诉举报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
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7)监督检查
8)项目稽察
   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国家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按照《国家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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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die2005

沙发
发表于 2011-9-10 22:25: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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