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316|回复: 1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关于“备标期”

[复制链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1:11: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备标期”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此规定可以看做是一个意思,即“备标期”应该最短20日。而因为一句话用“;”号隔开,所以,如果需要,也可以看做是分成了两块,即对 “‘备标期’——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规定为:
    1.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其实,第二十四条的二十日是规定的最短时间。项目标的额大的、方案复杂的还应该相应加长。
    例如:
    1.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200万是最小,它的“备标期”需要20天,到了几千万或上亿时,应该加长;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即标的额大的设计投标文件“备标期”需要加长。
   
    就因为这个“;”号,就多出了许多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20天,短于的违法。而这里又出现了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何确定合理“备标期”的问题。
过去有过对法律规定20日的讨论,立法专家对于20日是有论据的,这个20日应该说是有论证。


    那么,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就可以短于20日?当然在法律里因为一个“;”号,而得以实现短于20天开标的操作,但是,到底合不合理呢?
   
    我一直的认识是:不合理
    1.合理“备标期”对于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无论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20日的“备标期”都不能算长,都属于合理时间。规模小的项目,招标已经失去意义,无需招标,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当然,单纯就是走走程序的项目除外。
    2.在招标投标活动逐渐普及的现阶段,最好不要分成两部分,因为投标人各处投标,分不清您哪个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哪个不是?大家都知道20天,为什么这个项目7天就开标了?那个14天就开了?法律不是规定20天吗?容易造成错觉和混乱。
    3.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凡是打招标旗号又无招标之实的项目,第一个敢改的就是短于20天的“备标期”,短于20天,其他都在动,效果可想而知。
    4.有些无需招标的项目业主,就为了“招标”好听,而采取招标方式,可是又不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操作,投标人对法律的初步认识就毁在这些没规矩上。
    5.如果可以短于二十日,那么是否其他条款也可以改改?例如:招标文件发售一天;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请五位,四个是招标人代表(也都是经济、技术专家);组织个二次报价等。

    综上所述,既然打招标旗号还是要依据《招标投标法》行事,一切按规矩来,养成习惯。想着短于20天或还有其他想法的,就不要打招标旗号了,有很多其他采购方式可以选,例如竞争性谈判效果就挺好。
其实,《法》里的这个“;”最好不要,就是合理备标时间,最少20天多好。
   
    如果觉得今后标的额会越来越大,小项目应该再缩短,可以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计委)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估算价”做修改,相应增加。

   
    反正这个文件依法还得由九部委局发布,咱们可以等。

    此文抛砖引玉,大家来讨论。
    注:“备标期”一词不是规范用词,所以用了“”号,大家觉得不妥,可以一起想个其他名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9

积分

圣骑士

不要害怕!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沙发
发表于 2013-4-23 11:27:52 |只看该作者
支持版主的观点。不过,关于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想要也按20天的标准,现实中可能很难实现。在我国目前招投标这个大环境下,很多人根本就不会顾及是否合理,而只管是否合法。一天到晚打法律擦边球甚至公开违法的到处都是,哪会顾及大局考虑这些?很多想法的实现,需要整体行业素质的提高。

话说回来,在这里我们更多的是讨论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思想上的交流,源于现实,高于现实,虽然有些事情很难达到社会统一全面实施,但是可以通过论坛这一片净土,从内心启发每一个招投标从业人员的心灵……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9

积分

圣骑士

不要害怕!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板凳
发表于 2013-4-23 11:39:08 |只看该作者
关于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我一直有看法,不知道对不对,请大家指正一下:

国家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走招标,导致很多非常小的项目都得走个招标形式,我也认为这样非常不合理。这还算是国家的规定,像江西省规定的额度又降为1000万,下面的市级更是低得难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单纯提高国家限额标准是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的。小项目走招标,浪费各方资源,为何不能采用其它采购方式?所以,很多时候小项目走招标流程,的确是不得已而为之……

正是这种不得已,加剧了招投标行业的操作,促进了招投标的腐败风气……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地板
发表于 2013-4-23 11:51:31 |只看该作者
按照惯例,这个时间叫做“等标期”。

参看有关文章:之一



招标文件发售宜持续多长时间


2012-06-25 22:12:28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04期

招标文件发售宜持续多长时间


陈燕平 张丽莉 鲁志强http://www.cgpnews.cn/zjlx/11475.ht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13-4-23 16:54:54 |只看该作者
注:“备标期”一词
http://www.zlzj.net 潼川豆豉招商:douchi.99114.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6#
发表于 2013-4-23 17:26:29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如下:
  1、对于招标投标法24条的理解,关键不在于该法条中的分号“;”,而是“但是”这一转折词。
  从法条的表述来看,是分为两层意思的。第一层意思要求招标人应当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第二层意思,特别强调了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招标人确定的等标期应当不得少于20日。

  2、实际上,法律的规定就是按照招标项目的特点设置不同要求的。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是不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可以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信息中找到答案。如果投标人正确理解了“不同项目,招标法中的要求不一样”这一特点,应该不会有错觉和混乱。

  3、等标期可以短于20天,不是对法条规定的修改,而是对立法本意的合理诠释。

  4、要求评标委员会必须5人以上的单数,也仅仅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如果是非强制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可以不遵循5人以上单数的规定。

  5、条例16条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是针对所有招标项目而言的。因此,不论是自愿招标项目还是强制招标项目,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定。

  个人观点,如有不对请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7#
发表于 2013-4-24 10:42:3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按照惯例,这个时间叫做“等标期”。

参看有关文章:之一


.......

吾以为,称备标期比较好,更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之本意。
所谓备标期,系指给投标人的投标准备时间。备标期是从投标人的角度来描述的,即,投标人准备投标的时间,简称备标期。
所谓等标期,系指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开标日(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需要等待的时间。等标期是从招标人的角度来描述的,即,招标人等待开标的时间,简称等标期。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8#
发表于 2013-4-24 10:59:02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称“备标期”似乎更适宜一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5

好友

3795

积分

精灵王

最爱沙发

9#
发表于 2013-4-24 11:19:51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的说法。
我还想吐槽一下:
1、楼主所说的备标期。20天这个说法在好多人眼里似乎成为工程招标备标期的上限。大工程最多给你20天,小项目恨不得给你压缩到1周,有些地方甚至规定只有公开招标的才不少于20天。先不说是否违反招投标法,单是时间的合理性就让人手足无措。但有时还是不得已而为之,无奈。导致招标就像走过场,好多需要从招标中解决的事情都没有解决,为以后过程管理带来很大隐患!
2、要求招标的限额问题。限额设定太低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的变化。地方政府还一味压低限额要求。如(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招投标市场天天说整顿,但我们还是在夹缝中生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10#
发表于 2013-4-24 12:32:36 |只看该作者
其实竞争性谈判时间短些,是有可能的。因为技术方案等都可以谈,防止了时间短造成的错误的出现。招标一次报价时间短了确实不行。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30 10:36 , Processed in 0.07703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