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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监督需要单窗口的信息渠道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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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1:1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三公”监督需要单窗口的信息渠道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1-08-04   作者:谷辽海  

    目前,我国相当大的公费支出已被纳入政府采购法制轨道,涵盖公务用车及其运行、公务应酬及会议招待、公务出国(境)考察调研,俗称“三公”消费,若按政府采购的专业术语进行表述,分别是指各级政府相关采购人分别获取货物(公务车)和服务(定点维修、定点接待等)而支付公款的行为。

  从目前绝大部分中央部门已经公开的“三公”经费情况看,对“三公”消费,至少需要明确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公款消费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目前管辖公款消费的主要有三部法律,即《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之处众所周知,而《预算法》与后两部法律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冲突。《预算法》没有要求公共部门对具体消费内容进行公开,没有要求政府职能部门按具体科目设立预算,依照总目和分目的统一标准、统一方式、统一口径,制定预算支付的相应内容,更没有规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机制。

现行《预算法》所规定的预算支出,许多支出事项的编制均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管辖内容,但我国有关预算支出方面的法律,彼此之间并不和谐。《预算法》对公共资金的概念没有进行界定,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如何编制预算,所应涵盖的具体内容均没有明确,有关公款消费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外进行公开发布,无论哪部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范。

  此外,预算部门如果没有对外发布或者没有按照法定要求发布具体的信息内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管辖公共支出的项目非常庞大,但却没有规定项目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公共支出的预算,但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而且,《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公款消费的主管机关、监督部门、救济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彼此之间都是冲突的。

  建立单窗口的信息发布渠道

从这次“三公”数据发布情况来看,国家没有通过法律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统一的单窗口的官方信息网站发布“三公”数据。而从欧美立法情况来看,政府应通过官方的单一窗口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为公众获取税款使用信息提供便利,我们没有理由让纳税人通过大海捞针的方式去查找、搜索自己税款被使用的具体情况。法律应当确保所有的纳税人随时随地、以方便快捷的方式,通过单一窗口的官方唯一网站获悉公款消费及其解释和说明,从而使纳税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实际上,目前纳税人如果想获取“三公”消费全面准确的数据,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必须挨个查阅政府各个部门的官方网站,从而才能大致了解各个部门使用税款情况,但仍然无法有效获取税款究竟是怎么样花费的。所有项目的支付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普通的老百姓如果不是借助一些专业知识,根本就无法了解,更谈不上纳税人知情权的充分有效保护。

  需要独立的第三方监督

依照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共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是财政部门,但我国目前公共资金的拨付单位与使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均属于平级单位,没有对采购人形成有效的层级监督机制。基于此,对于公款消费方面,国家需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明确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

  实践中,没有约束、限制的“三公”支出,仅仅只是冰山一角。虽然人们都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却无法拿起法律武器诉诸司法途径。在公共采购活动中,公共部门奢侈消费的现象非常普遍,诸多权威媒体也时常有披露,但很少有纳税人为了维护税款利益而提出侵权诉讼。因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尽管采购人违法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但损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利益,与纳税人所存在的只是间接利害关系,普通纳税人无法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倘若纳税人能够直接提出侵权诉讼,则会在更大程度上约束、制止更多的公共部门违法使用税款的行为,从而促使政府消费部门节俭有效使用纳税人的资金,并最终构建清廉政府。  

     保存时间:2011/8/4
     原标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liaoha ... th=4891&a1=“三公”监督需要单窗口的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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