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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一):采购实体范围广【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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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0:59: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一):采购实体范围广

2011年7月11日 13:10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佚名   

  ■ 聚焦GPA•文件选登②参加方要价

  采购实体范围广 采购对象全覆盖


  编者按  出价和要价是加入GPA谈判中各方谈判的核心内容。我国启动加入GPA谈判后,已经进行了两次出价,其他GPA参加方也针对我国的出价提出了自己的要价。2010年7月,我国向WTO提交了修改出价(即第二份出价,详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7月6日4版)。之后,一些参加方向我国提出了第二轮要价。现连载相关参加方第二轮要价的具体内容。目前,我国正在与相关参加方就进一步改进出价进行谈判。

  美国要价(2010年10月8日)

  美国赞赏中国修改出价所作出的改进。现对中国的附录一出价,提出第二次要价,以期望中国的出价能够与美国和其他GPA参加方的出价水平一致。美国保留修改、扩大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取消五年过渡。

  2.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取消五年过渡。

  (二)实体范围

  增加以下实体:

  1.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防部

  2.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预防腐败局

  3.国务院办事机构

  (49) 国务院办公厅

  (5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51)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52) 国家档案局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68) 国家信访局

  (69) 国家保密局

  (70)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71) 国家体育总局

  (72) 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或国务院行政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成立的机构。

  (73) 中央军事委员会

  (74) 中国进出口银行

  (75) 中国新闻社

  (76) 中国国家图书馆

  (77) 中国人民解放军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80)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

  (8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82) 经济规划研究院(译者注:可能指发展改革委下属的宏观经济研究院)

  (83)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84) 国家电信管理局(译者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电信管理局)

  (85) 国家信息产业管理局(译者注:国内无此机构)

  (86) 黄河水利委员会

  (87) 新华通讯社

  (88) 中国科学院

  (89) 中国社会科学院

  (90) 中国工程院

  (9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92) 国家行政学院

  (93) 中国地震局

  (94) 中国气象局

  (9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98)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9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0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101) 教育部直属高校

  (102) 其他实体:

  (i)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政府采购受其他法律约束或影响的机构;

  (ii)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受其他法律约束或影响的机构;

  (iii) 采购活动受政府指导、控制或影响的机构;

  (iv) 政协系统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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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0:59:53 |只看该作者
 (三)附件一的备注

  1.删除第2条“上述中央政府实体仅限于各实体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在京行政机构,但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改为“除非附件具体列出,本附件所列所有实体的直属机构和附属机构,适用本协定。”

  2.鉴于GPA第23条第1款,删去“但取决于中国政府根据GPA第23条第1款所做的决定”。“相关实体的例外项目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改为“国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例外项目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

  二、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门槛价为20万特别提款权。

  2.工程项目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二)实体范围

  1.省(22个):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青海省、陕西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

  2.自治区(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直辖市(4个):北京、重庆、上海、天津

  4.其他次中央实体(23个):济南、南昌、福州、广州、杭州、南京、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厦门、淄博、无锡、汕头、东莞、珠海、哈尔滨、长春、长沙、成都、沈阳、武汉、西安。

  (三)附件二的备注

  除非另有说明,上述实体的直属机构或附属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均适用本协议。

  三、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一)门槛价

  1.货物项目门槛价降至16万特别提款权。

  2.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16万特别提款权。

  3.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二)实体调整

  1附件三包含的14个实体是国务院直属的机构,应移到附件一。

  2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书”中关于对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承诺,列出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所有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一)根据联合国产品分类体系(CPC)增加下列种类

  61汽车和摩托车销售、维护和修理服务

  62除了汽车和摩托车外的代理和批发贸易服务

  63零售服务

  64宾馆和饭店服务

  71陆运服务

  72水运服务

  73航空服务

  74支持和辅助交通服务

  75邮政和电信服务

  81金融服务

  82房地产服务

  83租赁

  84计算机和相关服务

  85研发服务

  86法律和会计服务

  87商业服务

  88农业、采矿和制造服务

  89无形资产

  91公共管理和其他服务

  92教育服务

  93卫生和社会服务

  94污水和垃圾处理

  95会员组织服务

  96娱乐、文化和体育

  97其他服务

  99其他境外组织和机构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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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1:00:22 |只看该作者
(二)附件四的备注

  删除第2条“有关服务的出价需遵守中国政府在GATS(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在中国对此条的目的和范围以及对保留此条备注做出合理的解释之前,美国无法接受此条备注.】

  五、关于工程(附件五)

  根据CPC,增添下列工程项目适用GPA:

  5116脚手架

  5123 (工业建筑)

  5127 (教育建筑)

  5128 (卫生建筑)

  5129 (其他建筑)

  513  土木工程的总建筑工程

  删除第2条“有关工程的出价需遵守中国政府在GATS谈判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在中国对此条的目的和范围以及对保留此条备注做出合理的解释之前,美国无法接受此条备注.】

  六、关于总备注

  对中国修改出价清单总备注有关内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第1条第1款修改为:“用于(商业)转售或销售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协定”。

  (二)第2条第1款修改为:“(以下)采购实体为支持农业或人类食用项目进行的采购,不适用本协定。”同时列明适用的实体。

  (三)第2条第4款,修改为“附件一至三中实体授予与饮用水有关的合同“。

  (四)第2条第8款,修改为“列入附件一至三中的实体或企业从另一实体或企业进行的采购。”

  (五)删除下列备注

  第2条第2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不适用本协定”。因为GPA第23条第1款(新协议第3条第1款)已将其排除。

  第2条第5款“为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第2条第6款“广播节目的获取、开发、生产或合作生产以及播出时段等合同。”

  第2条第7款“国家为战略储备、救灾目的的采购项目。”

  第4条“中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

  第5条“根据GPA第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中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

  第6条“中国不将本协议利益给予有关参加方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直至中国已经认为有关参加方向中国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进入其各自市场的准入机会。对于附件四所列服务或附件五所列建筑服务,仅在特定参加方对该服务提供对等准入时,才对该参加方开放。”

  第7条“中国加入GPA5年后开始履行协议。中国保留对履行相关义务采取过渡性措施的权利。”

    保存时间:2011/7/14
    原标题: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一):采购实体范围广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 ... cussion_187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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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1:00:48 |只看该作者
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一):采购实体范围广

  加拿大要价(2010年9月21日)

  加拿大对中国2010年7月9日的再次出价(GPA/ACC/CHN16)表示感谢。中国修改出价中做出了很多改进,加拿大赞赏中国此次迈出的积极一步。现提出新的要价,期待中国作出改进并提交新的出价。加拿大保留进一步提出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SDR)。

  2.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SDR。

  (二)实体范围。

  继续按照GPA/ACC/CHN7中的要求,增加中央政府实体的开放范围。

  (三)附件一的备注。

  1.删去只限于在京中央实体的备注。中国列出该例外是否有必要?请将该例外限于特定的实体。

  2. 请中国解释附件一的备注3。

  二、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加拿大很高兴地看到中国正在为将次中央实体纳入开放范围做出努力,期待中国在此方面的再次出价。

  三、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35.5万SDR。

  2.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SDR。

  (二)服务范围。

  附件三所列实体的服务采购项目开放范围,应为附件四所列全部服务项目。

  (三)实体范围。

  涵盖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所有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加拿大感谢中国为扩大服务项目范围,以及采用国际通行的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作为服务采购项目分类标准,所做出的努力。加拿大仍坚持初步要价中对服务项目的要求(GPA/ACC/CHN7),期待中国再次修改出价时,能提出一个广泛的服务项目出价范围。

  五、关于工程(附件五)

  加拿大感谢中国改进了工程开放范围。加拿大希望中国按照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清单。

  六、关于货物

  鉴于中国正在不断改进货物项目的开放范围,期待中国再次修改出价。

  七、关于总备注

  (一)删除下列备注:

  1.第2条第2、5、6、8款。

  2.第3、4、5、6条。

  (二)修订下列备注,增加下列内容:

  第1条第6款:

  本协议不适用下列项目:

  --针对特定目的国际援助的采购项目,包括发展援助。

  (三)关于过渡性措施。

  对于中国提出的合理的并有确切执行时间的过渡性措施,加拿大将予以适当考虑。

    保存时间:2011/7/14
原标题: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一):采购实体范围广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 ... ssion_1870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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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一):采购实体范围广

     瑞士要价(2010年10月7日)

  瑞士对于中国于2010年7月提交的修改出价中所做的改进表示赞赏,具体包括门槛价的降低和货物、服务和中央政府实体开放范围的扩大,以及运用HS和CPC分类方法等。瑞士认为中国已经开放了所有的货物。

  瑞士在2008年8月初步要价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问题,以期待中国附录一出价能够更进一步的改进。瑞士保留进一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一、关于门槛价

  继续改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门槛价,使其和GPA参加方的普遍水平一致。

  二、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将开放范围扩大到全部中央实体。

  三、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将开放范围扩大到全部次中央实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次中央实体等)。中国应该积极逐步推进这项工作。

  四、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将开放范围扩大到所有在GPA开放标准领域内(能源、水、航空、城市交通和电车系统、港口等)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组织(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等)。

  五、关于服务(附件四)

  按照瑞士2008年8月要价,改进服务的开放范围。(CPC6112,6122,633,886,712,73,7512,752,87304,812,814,84,862,864,865,866,871,874,82201-82206,88442,94,等)

  六、关于工程(附件五)

  按照联合国产品分类体系(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范围。

  七、关于总备注

  为使开放范围适应目前正在修改的GPA,请删除出价中还未有定论的备注。如备注2第2点,第5点和备注4和备注5,已经被GPA的例外条例所覆盖。瑞士认为这些备注的事项并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的,而应该与所有GPA参加方谈判确定。

      保存时间:2011/7/14
     原标题: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一):采购实体范围广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 ... ssion_1870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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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一):采购实体范围广

  日本要价(2011年1月14日)

  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CHN/16),降低了门槛价,扩大了中央政府实体和服务项目。日本对这些改进表示赞赏,并在2010年9月16日要价(GPA/ACC/CHN/17)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要价,希望中国改进出价。日本保留继续提出要价的权利。

  日本在2010年9月要价基础上的进一步要价,用黑体和下划线的方式强调。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所有中央政府实体,包括不在北京的中央政府实体,均应纳入开放范围。

  二、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中国应该将以下次中央实体纳入。

  省:(22个):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青海省、陕西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

  自治区(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直辖市(4个):北京、重庆、上海、天津。

  其他次中央实体(23个):长春、长沙、成都、大连、东莞、福州、广州、杭州、哈尔滨、济南、南昌、南京、宁波、青岛、汕头、沈阳、深圳、武汉、无锡、厦门、西安、珠海、淄博。

  附件二的备注:

  除非另有说明,本附件所列实体的所有下属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都应涵盖。

  三、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中国为将国有或国家控制企业纳入开放范围作出了不懈努力。日本对此表示赞赏并期待中国新的出价。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应扩大服务(除附件五下提到的工程服务)的涵盖范围,包括:

  CPC75      邮政和电信服务

  CPC84      计算机和相关服务

  CPC88442   出版和印刷服务

  五、关于工程(附件五)

  按照《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范围。日本注意到,CPC513(土木工程建设)、CPC5151(基建工作,包括管道铺设)和CPC5152(水井挖掘)并没有纳入修改出价。还有其他例外的CPC项目吗?

  日本希望中国能说明上述工程例外的原因。鉴于中国解释这些限制来源于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的承诺,请说明将其排除出GPA附件五的原因。同时,请解释这些例外的工程服务目前如何进行采购。

  六、关于货物

  关于附件一的备注第3条,日本希望中国不提出货物例外项目。

  七、关于门槛价

  应将目前各附件门槛价降低。

  八、关于总备注

  日本请中国对总备注以下条款的含义、相应国内立法和法规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总备注第2条第2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本协议不适用。(修改文本第2条;1994年文本第13条)。请解释在总备注中加入此条的原因。“其他特别限制”过于模糊和宽泛。

  (二)总备注第2条第3款:中国能否举例说明何为“受GPA约束的采购实体,代非受GPA约束的采购实体进行采购”。

  (三)总备注第2条第4款:请告知各领域(饮用水、电力、能源、水利、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领域)目前是如何进行采购的。

  (四)总备注第2条第5款。

  (五)总备注第2条第6款。

  (六)总备注第2条第8款。

  (七)总备注第3条。

  (八)总备注第4条:删除此条备注,因为关于“国家政策目标”的例外,与协定的文本(修改文本第3条;1994年文本第23条)有重叠,且这个概念太过模糊和宽泛,令人难以接受。

  (九)总备注第5条:鉴于中国经济高速活跃发展,不支持中国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此外,“技术转移”应该删除,因为GPA协议第16条(1994年文本)没有此依据。

  (十)总备注第7条:鉴于中国快速和活跃的经济发展,采取过渡期措施对于中国而言是不合适的,也是难以接受的。


    保存时间:2011/7/14
    原标题: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一):采购实体范围广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 ... ssion_1870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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