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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二):列举百余家央企名单【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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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09:4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二):列举百余家央企名单

2011年7月12日 11:14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佚名   

  ■ 聚焦GPA•文件选登③参加方要价
  
  欧盟 详细列举百余家央企名单
  

  编者按  在前两期的“聚焦GPA•文件选登”专栏中,本报已经刊登了介绍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情况及我国出价内容的文件(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7月6日4版),以及包括美国、瑞士、加拿大、日本在内的4个GPA参加方向我国提出的第二轮要价(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7月8日4版)。本期刊登欧盟向我国提出的第二轮要价,因欧盟要价篇幅最大,故单独刊出。

  欧盟要价(2011年2月1日)

  欧盟向中国提交修改要价,并根据与中国谈判的进展和其他GPA参加方的要求,保留取消、修改、缩小或扩大要价的权利。
  
  欧盟感谢中国提交了修改出价,并对其中所作改进表示赞赏。然而,欧盟认为此份出价仍需作出较大改进,以达到欧盟初步要价的目标,并与欧盟在GPA下的承诺水平一致。欧盟认为有必要的改进用下划线的方式注明,并下附注释。
  
  一、关于开放的实体
  
  正如欧盟初步要价所指,欧盟认为中国应该在未来GPA下的承诺中,保证开放实体范围的最大化。
  
  欧盟注意到中国修改出价附件一有所改进,但却未能达到欧盟初步要价的水平。
  
  附件一的开放实体应该有一个通用的定义,并用指示性清单列明。
  
  此外,欧盟请中国开放附件二和附件三的相应实体。
  
  包括地市级在内的所有次中央实体,以及采购政策依赖或受中央、地方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从事非工业和商业活动的下属机构,都应列入附件二。开放次中央实体非常重要,因为根据现有数据,64%左右的公共支出都是地方层面支出。
  
  附件一和附件二中从事公共事业的实体(已在下面的清单中列明),以及采购政策依赖或受中央、地方政府控制或影响,在公共事业领域从事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其他实体,都应列入附件三。根据欧盟的理解,后一种分类在中国称之为“国有企业”和“国家控制企业”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应列明此类实体清单。
  
  同时,欧盟还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下加了备注,指明所有下属机构都应该包括。例如由附件一和附件二实体为其采购的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二、关于门槛价
  
  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中附件一实体门槛价有所改进。
  
  然而,附件一和附件三的门槛价仍然过高,并不能反映GPA参加方的平均水平。
  
  欧盟要求中国将其门槛价调整到欧盟目前承诺中各附件门槛价的水平。
  
  三、关于货物
  
  欧盟注意到货物开放的改进,尤其是扩大了开放范围(除国防采购方面)以及使用了国际通用的术语,都体现了积极进步。
  
  然而,欧盟要求中国:
  
  -删除根据GPA第23条预见的例外条款。
  
  -明确国防采购由国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并列举协议涵盖实体。
  
  四、关于服务
  
  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中服务项目的改进。然而,这份服务出价并没有包括欧盟初步要价的所有服务。因此,欧盟要求中国调整服务出价,以达到欧盟在GPA下的出价水平。服务要价的完全清单包括在附件四下。
  
  同时,欧盟对以下项目应该被视为货物采购,还是服务采购存有疑义:CPC 83103、 83104、 83101、 83102、 83105、 83106、 83107、 83108 和83109。欧盟认为,因为这些采购项目不需要操作人员,它们应该被视为货物采购。
  
  五、关于工程服务
  
  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中工程服务开放所作出的改进。然而,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的开放范围并未完全达到要求,特别是CPC513没有开放。这个排除意义很大,因为CPC513囊括了所有与高速公路、铁路、桥梁土木工程相关的采购。
  
  欧盟认为,中国应该像其他参加方一样,全面开放CPC51下的所有项目。
  
  六、关于总备注
  
  正如初步要价所述,欧盟认为总备注中的歧视性条款不符合现行GPA文本第3款中列明的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因此,欧盟再次要求中国仅保留绝对必要和合理的例外条款。尤其是,欧盟反对基于国家政策目标或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技术转移而提出的例外。
  
  最后,欧盟认为,要达成一个令人满意和平衡的交易,除了市场准入问题,调整中国的国内法律使之与GPA相一致,也是中国加入GPA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欧盟愿意在这一进程中向中国提供帮助。
  
  欧盟提出的方案将在以下要价中得到反映:

    保存时间:2011/7/14
    原标题: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二):列举百余家央企名单 -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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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09:48:01 |只看该作者
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二):列举百余家央企名单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取消五年过渡。
  
  2.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取消五年过渡。
  
  (二)实体范围
  
  第一部分,所有的中央政府实体,包括:
  
  增加以下实体:
  
  1.国务院组成部门:
  
  (27)国防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4)国家预防腐败局
  
  4.国务院办事机构
  
  (68) 国务院办公厅
  
  (69)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70)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71) 国家档案局
  
  5.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103) 国家信访局
  
  (104) 国家保密局
  
  (105)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06) 国家体育总局
  
  (107) 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或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成立的机构。
  
  (108) 中央军事委员会
  
  (109) 中国进出口银行
  
  (110) 中国新闻社
  
  (111) 中国国家图书馆
  
  (112) 中国人民解放军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115)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
  
  (11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17) 经济规划研究院(译者注:可能指发展改革委下属的宏观经济研究院)
  
  (118)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19) 国家电信管理局(译者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电信管理局)
  
  (120) 国家信息产业管理局(译者注:国内无此机构)
  
  (121) 黄河水利委员会
  
  (122) 新华通讯社
  
  (123) 中国科学院
  
  (124) 中国社会科学院
  
  (125) 中国工程院
  
  (12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27) 国家行政学院
  
  (128) 中国地震局
  
  (129) 中国气象局
  
  (13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33)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13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3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136) 教育部直属高校
  
  (137) 国家开发银行(CDB)
  
  (138) 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IC)及其下附属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39) 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
  
  (140) 中国社会保障基金(SSF)
  
  (141) 中非发展基金
  
  (三)附件一的备注
  
  1.删除第2条“上述中央政府实体仅限于各实体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在京行政机构,但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改为“除非附件具体列出,本附件所列所有实体的直属机构和附属机构,适用本协定。”
  
  2.鉴于GPA第23条第1款,删去“但取决于中国政府根据GPA第23条第1款所做的决定”。“相关实体的例外项目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改为“国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例外项目在下一次修改出价中用一个单独的肯定列表列明”。


    保存时间:20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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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09:48:54 |只看该作者
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二):列举百余家央企名单

  二、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门槛价为20万特别提款权。
  
  2.工程项目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二)实体范围
  
  第一部分:所有次中央实体,包括省、直辖市、地级市等。
  
  1.省(22个):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青海省、陕西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
  
  2.自治区(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直辖市(4个):北京、重庆、上海、天津。
  
  4.其他次中央实体(23个):长春、长沙、成都、大连、东莞、福州、广州、杭州、哈尔滨、济南、南昌、南京、宁波、青岛、汕头、沈阳、深圳、武汉、无锡、厦门、西安、珠海、淄博。
  
  第二部分:各省的所有其他机构,只要其采购政策依赖或受中央、地方政府控制及影响,并从事非工业和非商业的活动(欧盟建议中国政府提供一份没有任何遗漏的实体清单)。
  
  (三)附件二的备注
  
  除非另有说明,上述实体的直属机构或附属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均适用本协议。

    保存时间:20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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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09:49:34 |只看该作者
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二):列举百余家央企名单

  三、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门槛价为40万特别提款权,取消5年过渡。
  
  2.工程项目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取消5年过渡。
  
  (二)开放实体清单:
  
  删除原本列出的14个实体。欧盟认为,这些实体属于中央政府实体,应该移到附件一。
  
  A. 所有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实体,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的,以及为下列活动为目的授予的合同:
  
  1. 燃气和供热领域的实体:
  
  (1)提供或运营固定的网络,此网络用于向公众提供燃气或供热相关的生产、运输或配售服务;
  
  (2)向这样的网络提供燃气或供热的。
  
  2. 电力领域的实体:
  
  (1)提供或运营固定的网络,此网络用于向公众提供电力相关的生产、运输或配售服务;
  
  (2)向这样的网络提供电力的。
  
  3. 饮用水领域的实体
  
  (1)提供或运营固定的网络,此网络用于向公众提供饮用水相关的生产、运输或配售服务;
  
  (2)向这样的网络提供饮用水的。
  
  4. 交通领域的实体,提供或运营固定的网络,此网络用于在铁路、自动化系统、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公共汽车或电缆电传服务。
  
  5. 向航空运输者提供机场及其他终端设施服务的。
  
  6. 向海运和内水航运者提供海港、内水港口或其他终端设施服务的。
  
  7. 提供或运营电信网络,或者提供一项或多项电信服务的。
  
  8. 勘探或开采石油、煤矿或其他固体燃料的。
  
  9. 包括清理、分类、选择通道和递送邮政物品的邮政服务.
  
  B.采购政策依赖于或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控制或影响,在公共事业领域从事商业或工业活动的任何其他实体,以及为以上活动为目的授予的合同:
  
  1.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3.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5.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6.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9.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10.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11.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12.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4.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5.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6.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7.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18. 国家电网公司
  
  19.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20.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25.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6.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7.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9.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30. 中国电力投资公司
  
  31.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32.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33.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34.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 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
  
  36.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37. 中国网通(香港)有限公司
  
  3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39.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4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41.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42.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44. 东风汽车公司
  
  45.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46.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47.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48.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49.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50. 中国福马林业机械有限公司
  
  51.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5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53. 中国新兴(集团)有限公司
  
  54.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55.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56.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57.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58.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59. 珠海振戎公司
  
  60.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61.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62.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63.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64.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65.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66.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67. 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68.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69.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70.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71.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72.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73.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新兴铸管集团)
  
  74.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75.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76.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77.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78.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79.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80.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81.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
  
  82.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83. 中国包装总公司
  
  84.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85. 鲁中冶金矿冶集团公司
  
  86.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7. 长沙矿冶研究院
  
  88.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89.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90.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91. 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92.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
  
  93.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94.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5. 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96. 彩虹集团公司
  
  97.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98.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99.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00.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101.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02.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3. 三九企业集团
  
  104. 中国铁通集团公司
  
  105.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106.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保存时间:20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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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09:50:15 |只看该作者
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二):列举百余家央企名单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欧盟要求中国在下列清单的基础上完善开放的服务清单。(下插欧盟表一)
  
  *除外项目包括:与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相关的服务,以及中央银行服务。
  
  **仲裁与调解服务排除。
  
  注:欧盟保留在谈判中要求中国开放更多服务项目的权力。
  
  项目名称 CPC编码
  
  保养和修理服务 6112,6122,633, 886
  
  陆地运输服务,包括装甲车服务和速递服务,不包括邮件运输 712 (除71235), 7512, 87304
  
  航空客运和货运服务,不包括邮件运输 73 (除 7321)
  
  陆地邮件运输(不包括铁路)和航空邮件运输 71235, 7321
  
  电信服务 752
  
  金融服务 ex 81
  
  (a)保险服务 812, 814
  
  (b)银行和投资服务*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84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862
  
  市场调研和民意测验服务 864
  
  管理咨询服务和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 865, 866**
  
  建筑、工程和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景观建筑服务;相关的科技咨询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867
  
  广告服务 871
  
  建筑物清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874, 82201~82206
  
  在费用或合同基础上的印刷和出版的服务 88442
  
  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94


  
  五、关于工程(附件五)

  (一)定义。
  
  根据工程联合国产品分类体系(CPC)第51类,工程合同是指以任何方式获取市政或建筑工程为目的的合同。
  
  (二)开放范围。
  
  CPC51类的所有项目。


  
  六、关于总备注


  
  1.第3条改为“凡未列入附件的服务,采购实体不论是否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三,均不适用本协议”。
  
  2.删除以下条款:
  
  (1)删除第2条第2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 [本条没有必要,因为GPA文本第23条已将此排除] 。
  
  (2)删除第2条第4款“附件一至三中实体授予与饮用水、电力、能源、水利、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领域有关的合同”。
  
  (3)删除第2条第5款“为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4)删除第2条第7款“国家为战略储备、救灾目的的采购项目。”
  
  (5)删除第4条“中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
  
  (6)删除第5条“根据GPA第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中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
  
  (7)删除第7条“中国加入GPA5年后开始履行协议。中国保留对履行相关义务采取过渡性措施的权利”。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7月第1200期4版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7/14
    原标题: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二):列举百余家央企名单 -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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