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75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289

积分

侠客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6-29 15:26: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国政府采购开展时间不长,处在一个不断探索阶段。作为国家的一个财政管理手段,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规模不大、机构设置不规范等问题,我们需要从调整采购目录、理顺管理体制等方面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1.机构设置。目前,地方政府现已建立起较健全的政府采购体系,实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执行机构相分离。地方一级政府设立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批准、资金支付;而采购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具体的采购行为。

  2.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采用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组织形式,被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是集中采购,部分小额资金项目可由预算单位自己组织执行。《政府采购发》中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最主要的方式,而且大部分的公开招标项目均属于工程项目。

  3.流程规范和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形成了较为规范的采购流程;各级政府都建立了较健全的采购制度,审批制度、集中采购机构管理考核制度、供应商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管理考核办法等,这些制度和办法规范和完善了政府采购流程的每一个细节,使政府采购透明和制度化。

  二、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本文发表于博锐管理在线| [url]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asp?id=172086 | 60[/url]
  1.政府采购的界定范围不够全面

  我国用以划定政府采购边界的标准是资金来源,即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这是有明显缺陷的。把一些公共事业部门的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给采购规模的扩大形成了制度瓶颈,不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防范腐败,也不符合政府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施政目标。

  2.地方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欠规范。我国始终没有给地方一个统一和明确的采购组织管理模式。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中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但至今为止,各个地方的采购机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职能混乱,多头管理。有的称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具体实施集中采购需要;有的称政府采购办公室,既行使管理职能又行使采购工作。编制上,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有的是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有的是参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有的是单设在财政部门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有的是与财政部门内部的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各个主体间责、权、利不明,缺位、越位现象严重蔓延,也不能做到“管”、“采”各尽其职,相互监督制约,从而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3.地方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各地区政府采购监督体系还存在着较大漏洞,不少地方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各行其事,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使得管理主体混乱,缺乏一个全方位的监督。

  三、完善政府采购的建议与对策

  1.尽快调整政府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要尽快将经营性事业单位等纳入政府采购,使本属于采购法管辖的公共工程、水利、能源、交通、电讯等公共事业部门的采购真正走上法制规范的道路,形成政府采购统一的市场。从而有利于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

  2.明确机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提高采购效率

  要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简易易懂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监督条例条规及实施办法。从法制化管理目标和权威性出发,具体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明确采购人员职责权限等,使工作人员了解自身职责和任务,有效遏制并预防内部潜在的违规行为,使政府采购活动趋于规范。逐步规范、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提高行政管理职能。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应直接隶属于政府,统一采用行政事业编制,经费上实行全额拨款,并负责审核采购预算、汇总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方案、实施采购流程以及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而财政部门作为监管机构应主要负责宏观管理。这样才能提高采购效率。

  3.增强集中采购机构透明度,合理选择公开招标评标办法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一部统一的采购信息发布系统,使信息发布能够及时和准确的向公众公开,增大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评标办法可以分为最低价法、综合法、性价比法。最低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综合法适用于总承包工程、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施工工序复杂的工程。性价比法目前采用率较低。我们要对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采用合理的评标办法,使采购项目及时高质量的完成。

  四、结语

  现代政府采购机构在法制建设、机构设置、管理监督方面都存在缺陷,因为刚刚起步,各方面的经验都不够,所以我们不能急于求成,要在实施采购的进程中发现缺失并逐步探索措施解决问题。最终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政府采购机制,构建一个统的政府采购平台。

作者:余晓琼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3 及时转发 重要文章

总评分: 威望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0-8 07:35 , Processed in 0.07097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