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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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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4:16: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各省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七、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八、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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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6:51:56 |只看该作者
方案终于出来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

清理整顿即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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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8:51:40 |只看该作者
这下彻底明确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别
我想问一下 那些从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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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7:41:49 |只看该作者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下设(比如四川)或者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2015-08-15 07:28)
不得从事或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或者成为下属机构无法回避这个问题。这种模式肯定要清理。方案最后提出了清理整顿,如果可以按照现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做法,还需要什么整顿清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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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8:05:07 |只看该作者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看清楚,是非法从事!!!国家在制度设计时,已经考虑到。集采代理是法定代理。说白了,公交中心干政府采购可以,干建设工程不行。 (2015-08-15 07:5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取代集采机构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但可以合或者管理??不禁笑了。没有必要这样理解吧亲。合并或作为下属机构不是很明显违反方案了吗?
前几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的消息是“方案出台,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或面临清理。”现在方案出台,果然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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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8:40: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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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9:02:04 |只看该作者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看清楚,是非法从事!!!国家在制度设计时,已经考虑到。集采代理是法定代理。说白了,公交中心干政府采购可以,干建设工程不行。 (2015-08-15 07:52)
集中采购目录哪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而集中采购目录内是包含政府建设工程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可以代理政府采购工程 这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法定代理权
招标投标法中指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这里说的是指定代理 应当不包括法定代理 其次招标投标法指的是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里的招标代理机构明确为社会中介机构 营利性 需要注册资金办公场所 专家库 编织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能力 需要由有关部门认定资质
而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义是政府设立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不需要注册资金和认定资质
并不是一个性质的机构
以招标投标法规定德不得指定社会中介性质机构来调整政府采购法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进而剥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法定代理全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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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9:26:05 |只看该作者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大家拭目以待。挂两个牌子,也没取消法人地位。像四川下设政府采购中心也没取消法人地位。,用词是违法代理,不是代理。我说的些都是有案例的,合肥,四川。比如安徽省财政厅授权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本级集中采购业务。这些应该都是和有关部门沟通过的 .. (2015-08-15 08:57) 
方案的意思是此不得取代彼,不应该理解成彼可以成为此。 方案正是为了纠正这些做法。回到老话,允许这样做,谈何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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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09:06:25 |只看该作者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清理整顿的是越权越位,和自身定位不清。一、交易中心自己非法干社会中介干的活,比如说适用于招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二、取消了集采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将政府采购作为中心的一个科室(部);三、交易中心将集采机构的法定代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做;四、代行政 .. (2015-08-15 09:40) 
二、取消了集采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将政府采购作为中心的一个科室(部);

挂二个牌子,将政府采购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混在一起使用,个人感觉比将政府采购作为中心的一个科室以(部)还要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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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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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09:39:17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

二、取消了集采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将政府采购作为中心的一个科室(部);

挂二个牌子,将政府采购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混在一起使用,个人感觉比将政府采购作为中心的一个科室以(部)还要乱。
呃,我又摇摆了,其实只要将交易中心的职责定位清楚,是否把集采机构变为一个科室或者单独挂牌,都是可行的。关键是要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中心独立出来,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比如各地推出的所谓集中监管机构-比如公管局(办)什么的,否则又会走回管办不分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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