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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投标人改错只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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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7:50: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7月5日,受采购人委托,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就寄宿制学校厨房设施进行公开招标。7月27日上午,开评标在一家宾馆如期举行。开评标现场的客观公正得到了供应商的一致好评。然而,在唱标过程中,当唱标人念到几家投标人投标包数时,投标现场一些供应商开始窃窃私语。
    在开标结束后,有一部分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出质疑。原来情况是这样:该项目需招标四人连体餐桌椅、单头大锅炉灶、双眼大锅炉灶、排油烟罩(含烟管、抽排风柜)、煤气罐;双门蒸饭车等。采购中心按照分包及配送地方式将该项目分为四包:包1四人连体餐桌椅12506套(送往A市);包2(送往B市)以上产品617件/套;包3(送往C市)以上产品285件/套;包4(送往D市)以上产品952件/套。标书规定,供应商对上述四包任意选两包进行投标。
      在开标现场共来了17家供应商,他们大多数按照标书规定,任选两家进行投标。但是有5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包数超过了两家。这引起了其他供应商的不满,他们认为由于标书制作的问题,导致竞争不公平。开标结束之后,就立马有供应商提出了质疑。
      在评标专家去样品存储库打完样品分后,采购中心随即召集评标专家委员会、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及纪检委的领导进行紧急讨论。
      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最终专家达成一致意见。投两包的不变,根据此次分包数性质,对投两包以上的投标人做以下处理:
     四包全投的,除第一包算作投标人已投之外,其他三包里任选一包;投三包的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投了第一包的,该包固定,在剩下的两包里任选一包;未投递一包的,只能在2、3、4包里任选一包。为防止供应商选择对自己有利报价的那一包,任选哪一包由抓阄决定。
   采购中心将这个决议跟供应商进行了沟通,所有供应商同意了这一做法,最终此次招标得以圆满完成。

      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对于这个事件,该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认为,那5家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做,投错标应付全责,招标文件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招标文件中将以上采购物资分为四个包,是由于该省地质状况复杂,投标人中标后配送过程较为艰苦。因此,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根据全省各市具体情况的不同,将四人连体餐桌之外的厨具分为三包,以便于运输配送。这样做的本意是希望投标人投了第一包之后,再在其他包里任选一包。
       开标过程中,大部分投标人确实如采购中心所希望的那样投了两包。这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没有任何问题,而剩余三家投标人投了两包以上,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责任在投标人一方。“当然,如果投标文件中再强调一句‘投两包以上者或投一包者为无效投标文件’,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了。”
        无奈中给予修改机会
        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两包以上的视为无效投标,于法于理都是可以的。但打完样品分之后出现的具体情况让采购中心开始犯难。
       原来,上午开标时有一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作胶装处理,被判为无效投标。下午专家在打样品分时,又发现有5家供应商样品提供不全,其样品分为零分,技术分也直接被拉下来。如果将那5家投多包的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就只剩下6家供应商,如果再在投标文件中发现问题,真正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就更少了。
   由于采购人希望这批厨具能尽早采购下来,并要求采购的厨具质量高。因此,若没有充分的竞争,很难达到采购人的要求。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专家们给了那5家投多包的供应商一次机会。但是,如果采购中心在唱标环节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且将这5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那么此次招标项目的结果会怎样很难预料。
      折中办法是否合理?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此案例采访了北京会计学院教授苏建国。他认为该招标文规定的“任选两包”没有任何问题,不用再画蛇添足加上其他规定。投标人在拿到招标文件之后如发现招标文件有不明之处,应该及时向采购中心咨询,如果没有疑问,就表明认可了该招标文件。投标人未读懂招标文件是自己的错,采购中心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也是有充分法理依据的。
         苏建国认为,正常情况下,若其他供应商对此进行投诉,采购中心肯定会遭到处罚,甚至有可能导致整个项目废标,从而进行重新招标。但本案例的处理结果是经专家讨论决议,在其他供应商以及采购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可另当别论。而且采购中心让那5家供应商对包2、3、4采用抓阄的形式进行任选,这一做法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投标公平。

  苏建国还表示,即便是在唱标时未发现投标人有明显的不符招标文件的情况,专家在评标时依然有权对其做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因此本案例只能算作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若再有此类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应依法对这类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sbiao360.com/cms/user/news/detail.jsp?op=alfx&record_id=3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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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9-13 18:59:3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这个事件的处理,很多地方是值得商榷的。

提几点想法,和大家一起讨论:

  
  1、“标书规定,供应商对上述四包任意选两包进行投标。”17家供应商中,有“5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包数超过了两家。”
  疑问:供应商递交标书时就违反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规定,采购人该怎么处理?受理还是不受理? 是作无效标处理还是当成有效标处理?

  
  2、受理以后如何处理?“专家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疑问:提出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其他标包里自己任选一包;二是抓阄决定。这种处理方式有法律依据吗?已经过了截标时间,还能让投标人自己选择投哪个标包?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
  

    3、“采购中心将这个决议跟供应商进行了沟通,所有供应商同意了这一做法。”
  疑问:出台“决议”后,有无必要和供应商沟通?判断“决议”是否正确,是以“是否合法合规”为标准,还是以“供应商是否同意”为标准?
  

    4、“如果将那5家投多包的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就只剩下6家供应商,如果再在投标文件中发现问题,真正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就更少了”。
  疑问:“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太少”,是“法外开恩”的正当理由吗?那投标还有什么严肃性可言?


  5、“苏建国认为,……本案例的处理结果是经专家讨论决议,在其他供应商以及采购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可另当别论。”
  疑问:同3。
  
  6、“采购中心让那5家供应商对包2、3、4采用抓阄的形式进行任选,这一做法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投标公平。”
  疑问:对这5家供应商是公平了,对其他供应商公平吗?“公平原则”难道还有“内外之别”吗?这种所谓的“公平”,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吗?


   7、标题《允许投标人改错只是特例》
  疑问:标题为《允许投标人改错只是特例》,貌似对此案的处理持不太认同的态度,又何故在文中对整个处理过程举了找了那么多所谓的理由为其“开脱”?又何故对其众多不合法之处视而不见、避而不提?
  莫非作者想说的重点在于“特例”两字?意即在文中这种情况下,允许修改是合理、合法的?


  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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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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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20:24:19 |只看该作者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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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9-14 09:46:46 |只看该作者
这个实在是“太特例”了,看这篇文章的时候建议完全忘了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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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0:31:4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关注并报道的事件,一般都很有“典型”意义。
不得不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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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7:19:05 |只看该作者
无法理解居然可以这么做。
偶是招标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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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0:27:38 |只看该作者
限制投标人只能投2个分标合适吗?有没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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