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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质疑与投诉(三) 质疑答复义务须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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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4:59: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避免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不清

  某省一理工大学使用专项资金为进行重点课题研究的教师、学生采购了一批笔记本电脑。可招标刚刚结束采购合同还未签署,理工大学就接到了来自于未中标供应商A的投诉。更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场投诉还引发了一场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争执。

  供应商A在投诉书的第二个投诉事项中一语道破了矛盾的焦点: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互相推诿,拒不答复质疑。虽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但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还是产生了责任归属不明确的问题。理工大学的采购负责人十分疑惑:“质疑的内容明明不是我们负责的事项,我们哪里有权利答复?”集中采购机构不答复质疑的态度也异常坚决:“当初口头约定,供应商一旦就招标文件内容提起质疑投诉,由采购人负责处理。”

  为畅销品牌加分惹质疑

  虽然笔记本电脑本属于协议供货商品,但此次理工大学采购的数量较多,金额达到了公开招标的要求,于是他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单独组织招标。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理工大学按照电脑使用者的期望提出了技术需求,商务部分和其它事项由集中采购机构补充完整。最后,招标文件经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开始公开向社会发售。

  招标结束后,一知名品牌以较大优势中标。理工大学本以为可以顺理成章地签合同等待供货,可一未中标供应商却对招标文件一加分条款提出了质疑。供应商认为,该条款规定“今年入围协议供货品牌在上一年度的政府采购市场销售中占全部份额达到10%以上的,可获得2分加分;达到20%以上的,可获得3分加分”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的规定。对上一年度的销售业绩给予加分,只能使新品牌、新产品陷于被动,未经评标就输在起跑线上。

  可是,供应商A的书面质疑发出之后却杳无音信。最后,他们决定正式向当地的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义务未约定麻烦多

  理工大学并非不想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只是被供应商A诟病的不公平条款属商务部分,在招标文件的制作过程中由集中采购机构编制。在最近几年的多项公开招标中,该集中采购机构多次使用此种加分方法,目的是鼓励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摒弃“一劳永逸”的错误观念,为采购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据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这种方法让供应商真正得到了实惠,履约和服务积极性大大提高。可谁知,这个“好方法”却并未得到所有供应商的真心认同。

  集中采购机构不答复质疑的理由是,项目的招标方和使用者均为理工大学,自己只是采购的组织者,一切工作均为采购人服务。集中采购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所有服务中的一个环节,目的是帮助采购人完善招标文件,减轻其负担。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在采购人的签字确认之下才产生效力,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只是完成了前期编制的一道工序。因此,如果招标内容出现问题,应由采购人负责。只有招标程序有瑕疵时,集中采购机构才能成为承担责任义务的主体。

  双方争执不下,只好由采购监管部门来评判。采购监管部门认为,单就谁来答复质疑这一问题来说,理工大学与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之初就因疏忽大意埋下祸根。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双方应就这一重要环节做出事先约定,如“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由谁提出就由谁来答复质疑”,或者“一切质疑答复事项均由谁来处理”等等。这一重要事项,不应在采购活动中被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所忽略。

  随后,监管部门做出处理,在没有事先约定质疑答复义务的前提下,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配合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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