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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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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11:16:13 |只看该作者
6.2  谈谈亲历体会 :世行招标评标和我们的不同

中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投标法》,都曾经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世界银行的做法。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我有幸参与了天津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个大项目(折合1.5亿美元和1亿美元)的部分工作。对世界银行的有关做法略知一二。现在,把自己的亲身体会向大家做个汇报。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年代久远,本人有时记忆丧失,再加上常常犯“老年痴呆”,因此,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望批评指正

6.2.1 世行重要的文件不多,但很明确,很起作用。

我所知:世行的涉及采购与招标的重要文件,只有2个:

一个是:《采购指南》;是根据发展情况不断修订的。我们当时使用的是1985年版本。后来,修改过多个版本,最常用的是2004年版本;而最新版本,可能是200610月的修改版本。

一个是:有关项目的评估报告。里面,详细规定了有关子项目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还是“货比三家”等的采购方式。

附属的文件是:《聘请咨询专家指南》等。

我们这里,不仅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还有《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诸多的地方《条例》;诸多的部委政令,地方实施办法等。光是招标投标协会2008年编辑的《招标投标常用法规》,就收录了274个。

6.2.2 世界银行项目使用的资金,相对简单,只管世界银行贷款;

世界银行,是一个国际金融组织;它的资金本身,来自各个成员国的“股份”。

世界银行贷款,一般人称“美元”——实际是专用的术语“特别提款权”.用于完成主要的工程或者设备采购。

对于其他资金,一般用于配套项目,叫做“配套人民币”。世界银行是不干涉的。

我们中国的情况,项目资金可能涉及多种:财政性资金(又再分: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国有资金(国有央企的资金;国家专项资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主的股市融资;等等)各种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其他各种资金的项目,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候……;而且,一般情况,我们都是“划拨到账”的,在采购人、招标人的法人单位做具体具体项目时,没人负责严密监管各类资金使用到底有何区别。

6.2.3 大项目有总的“采购公告”

发表在联合国“发展论坛”刊物上。看到项目信息,许多潜在的投标人便纷纷找到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采购人联系,进行技术交流。

6.2.4 大项目实施早期,就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目前,国内的培训已经常见;但是,多是针对新文件或新办法颁布而进行的。像世行那样,针对一个大项目进行的培训,还不多见。

我难以忘怀的是:在24年前,在中国发生“风波”,西方国家纷纷宣布制裁的时候,世界银行一如既往的支持中国的改革开放。1989年927日,世行采购专家钱目根先生来到天津,给我们有关人员近百人进行了3天的讲课。系统的介绍了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等知识。钱目根是巴基斯坦人,届时已经在世界银行工作了二十多年。

这是我们参加的第一次正规的培训。培训,不仅普及了世行采购招标知识,而且,为保证在以后的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循“采购指南”奠定了基础。对于招标文件,要经过多次修改,去掉那些不符合“采购指南”的内容,才可发出和实施。

本人作为当时负责录音的工作人员,保存有11盘录音带。20115月,重新整理,转换成微软音频格式,发到国际招标网论坛上。

国际招标网论坛网址:


6.2.5 对“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资质”一说;但是,要考察其是否能够承担有关任务;

世界银行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资质一说,但是,对于打算和北京中技公司联合承担招标任务的天津招标公司,还是要考察。

记得那天,世界银行代表团专门考察。当时,天津招标公司办公地点在天津市经委招待所内,占据一层楼;已经有3年多的此事各类招标的经历,有30多人,有各种办公设备:计算机(当时,一台康柏计算机要2万多元),四通打字机,电话、电传,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等;档案管理占据一大房间,井井有条。世行代表团比较满意。所以,就获得认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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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11:17:09 |只看该作者
6.2.6 拒绝投标的情况,只有一种:迟到的的标书。

记得当时有关造纸项目,涉及6000多万美元,是很大的项目。世界银行要求:实施“两步投标”法。

在第一次(技术方案)开标的时候,人山人海;有家外国投标商是通过邮寄方法递交投标文件的,是被招标人认为很有竞争力的一个厂家。但是,到了投标截止时间,仍没见到其投标文件。后来,一打听,原来,早已经抵达邮局,但是,没有人具体负责送交到投标指定场所(天津宾馆)。

招标人非常可惜,非常遗憾;多次向世界银行申诉:那不是投标人的责任等等。但是,说什么也不管用;世行坚持:原则已经公布,对于任何人,任何情况,都要坚持,不可违反。

而另一家投标商,有中方代理人;到了投标现场,不见递交的投标文件。一打听,耽误在邮局了。他立即打的去取,于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后来,该投标人投的辅助设备还中标了。

世行投标,还有一个特点:不强调密封不合格导致“拒收”

参见《招标师培训教材》“实务”一科,2009年版,p280,说的是:“投标文件没有密封不能成为废标的条件,但投标人自己承担信息泄露的风险。”。

我们这里,不仅“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被正式写入诸多政令,而且,实践中,有几千个各式各样的“密封要求”导致“废标”的例子。

6.2.7 世界银行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业主确定

世行项目的评标专家由招标方(业主)自己确定,世行没有特殊要求,最好有本行业的专家或编写招标文件的人组成。

我们这里,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必须从政府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且,占到三分之二以上。

6.2.8 评标方法:世界银行采取“最低评标价法

——相当于我们工程招标中说的“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最低评标价中标的方法

有个问题得说一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与“综合评标法”(俗称百分制打分法)不同,专家多是咨询式的,集体讨论式的;

我想:这是更有道理的。因为,既然叫做“评标委员会”,即含有开会研究讨论,甚至争论的含义;而各个评委独立打分,然后汇总,什么“去掉一个最高分,在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那种种做法,不能叫做“会”,最多是一个抽取x名人员,抽样调查罢了

6.2.9 世界银行的中标结果,主要看是否有竞争性,那又要看招标的全过程。

到了最后,筛选出初评过关的(如:资格;业绩;主要投标技术商务条件等),即使只有一家,也可以确定为中标人。

世界银行不干涉评标,但是,评标报告要报给它。一般说来,评标报告经过招标代理,报给“国家评标委员会”,再报给世界银行。世界银行返回“不反对意见”,就算是同意了。

我们这里,虽然有《招标投标法》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但是,仍然有不少人以为“不满足有效的投标人三家;就应该废标;重新招标。”

6.2.10 很重要的区别:世界银行是集中支付。

用通俗的话来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乃至具体的子项目,所获得资金实际上是一个“账户”和“额度”;真正的钱仍在世界银行的有关账户上。

待招标完成,合同签订,需要支付时,财务部门向世界银行提出申请;再由世界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的厂商。

这样,一旦发现有违规的行为,世界银行可以立即取消该笔贷款。

我们这里,一般是“划拨”“到账”;其利害关系,就不用多说了。

6.2.11 小结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完成所需的项目,既是机遇和成绩,也是挑战和负担。

从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协议算起,层层分解、层层负责便形成了:天津市向财政部负责;各个局(公司)向天津市保证;各个厂又向局(公司)做出承诺。……而国家的投资银行承担具体的转贷任务,又转给天津市投资银行……

那时,有关计委;经委,建委;有关世行办,各个局、公司和有关“业主”企业(一般,世界银行称之为“采购实体”;“借款人”)以致天津招标公司(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中技公司;有关外贸公司,等等,大家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我丝毫没有“九龙治水”的感觉。

记得一个企业的主管副厂长说,“压力满大的,一天的利息就是一辆桑塔纳啊!”“等着,不改革,是死;向上,主动改革,看上去也是死。但是,我们就是要置之死地后生!”

而现在,有多少个企业的负责人有这样的忧患意识?我们听多了“天价采购”“豪华采购”,听多了有些官员说,“我花的是财政的钱”,意思是“不花白不花”?!……

中国的具体情况不同。无须讳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主要用于农田,水利,水电等基础建设。对于天津市1亿美元的工业发展项目,也许属于试验。十几年过去了,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几个纺织厂都由于设备陈旧等原因而破产;但是,世界银行项目购买的喷气织机车间,却通过搬迁,改制成立股份公司,继续发挥着作用。怎么评价效果呢?那,显然不是一个普通的招标采购人员的任务啦……

以上是个人的感受;如果要了解全面的更加科学的论述,请看:

清华大学教授 王赞正 在首届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的书面发言:

《招标投标与项目管理》

本人转发时,改名为:清华教授王纂正高层论坛发言 世行中国招标区别           

国际招标网网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269

本节内容 将单独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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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15:56:48 |只看该作者
感谢高人指点,澄清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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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5:16:33 |只看该作者
也可以用民法通则关于“以上”的解释去和审批部门理论一下,5人评委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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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09:09:16 |只看该作者
说得好
现在绝大多少人都是唯唯诺诺,很少有人能仗义直言。
[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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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09:13:17 |只看该作者
随随便便废标的也是中国特色。。。。。。。。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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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0:33:13 |只看该作者
7、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是解决“评标委员会”难题的一把钥匙

我们的有关媒体(各种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已经多次提及采购招标方面的诸多专家、学者;其中,还有若干“双法专家”,如刘慧等人。但是,他们的“职称”,主要还是“教授”,“正高级工程师”。

“采购招标”能不能算是一个行业?一个领域?一个专业?——这,已经是实践给我们提出必须思考与回答的问题了。

“采购”是“买”的正式称呼;我们说的“政府采购”与“法定招标”,其实都属于“公共采购”——区别于“私人采购”。

2007年开始,国家(由于是人社部和发改委联合提出,比单纯的发改委提出,要再升一格),实行有关招标师的考试,从而拉开了该领域深入改革的序幕。

从历届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来看,涉及的有关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方面;涉及的内容包括:采购招标有关法律法规;实务;项目管理和具体的案例分析。这样涉及“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这不就是对“评标委员”的要求之一吗

评标委员要求是从业8年以上“技术,经济方面”的高级人才。而目前的“招标师”,是结合“技术、经济、法律”业务知识方面的中级综合人才。

有文件提出有“高级招标师”一说,但是,具体细节并没有阐述;

今年,人社部又发出19号文,进一步明确要实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

用通俗的话来说,动员几万人参加“招标师考试”,不是听马三立说相声;——“逗你玩”;也不是看本山大叔和范伟演小品“卖拐”——“忽悠”,更不是为了有关人员多拿到几本“证书”去“挂靠”,多赚几个小钱……;其深刻含义是为了大大提高从业人员的普遍的素质,培养其中的优秀人才,是为了更好的实施我们的采购与招标事业。

从狭义上讲,“招标”,涉及的是五个环节: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而扩展说,还有前面的“招标准备”;后面的“签约”:“施工”;“竣工验收”以及“总结”等4各环节。

未来的招标师,应该在有关环节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招标”和“评标”这样的关键环节发挥作用。

随着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逐步落实,“高级招标师”必然出现。

    满足“评标委员中专家”条件的中国采购招标专业人员也必然出现;而承认不承认这种专门适应采购与招标的“执业资格”,是不是可以纳入采购与招标方面的“专家库”,——这些问题,就像“秃子头上的虱子”一样明明白白;至于说能不能,让不让他们参加“评标委员会”?也许是一个新的环境条件下的问题。


再回到杨大伟先生的文章来,他的主张,说到底,是采购招标以“评出最佳方案——或者说,评出“最有竞争性的中标人”来;这是采购与招标的核心,凡是有利与此事的,都大力提倡并积极实施。

而他所反对的意见,也有其道理;但是,其主要目的是“反腐”;或者说,反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我个人的愚见:在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我们应该排除各种腐败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要防止各种“反腐败”措施带来的的另一种干扰;而能够依法评选出“最有竞争力的中标人”,实际上就是对各种腐败现象的最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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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0:34:28 |只看该作者
再回到杨大伟先生的文章来,他的主张,说到底,是采购招标以“评出最佳方案——或者说,评出“最有竞争性的中标人”来;这是采购与招标的核心,凡是有利与此事的,都大力提倡并积极实施。

而他所反对的意见,也有其道理;但是,其主要目的是“反腐”;或者说,反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我个人的愚见:在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我们应该排除各种腐败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要防止各种“反腐败”措施带来的的另一种干扰;而能够依法评选出“最有竞争力的中标人”,实际上就是对各种腐败现象的最大打击。

说到底,杨大伟这样的专家是发表了真知灼见,还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权威的解释是什么?大家不妨再看一下当初《招标投标法》释义是怎么说的。我现有的释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中国人大网   20001018

原下载网址:
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8258&pdmc=113702
  
  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安  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以下是有关内容的详细摘录。

37

【释义】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规定。

一、所谓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

二、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以外的自愿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本法未作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三、为了确保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质量,本条第2款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作了强制性规定,包括:

1.评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2)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所提方案的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确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3)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运营成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等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经济上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4)其他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从经济、技术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当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也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评审工作效率,增加评审费用。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绝对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4.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2)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高级职称,即具有经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机构评定,取得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对于某些专业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因某些原因尚未取得高级职称的专家,也可聘请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为了保证专家的产生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本条第3款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按下列方式确定:

1.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由于招标项目是由招标人提出的,评标委员会也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因此,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应由招标人来确定。本法对招标人选择专家的范围作了限制,即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选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行业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册,进入名册的专家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人品等方面比较优秀的专家。专家名册中所涉及的专业面应当比较广泛,以便不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都能够从中选出本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对于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由于其专业要求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则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五、按照本条的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投标人的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的人员或者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是不能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以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更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自己也应当主动退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止有些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行贿等手段,以谋取中标。 (引文完;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再仔细学习与领会一下。

第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有两个含义:

1)、招标人必须依法选择或者抽取有关专家,专家的含义;选择办法,都有规定;

2)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引文完)

须知,所谓“法定招标”的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也就是“老百姓的钱”。——招标结果实现了效益和节约,符合招标人的利益;也就等于客观上符合国家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什么不好呢?

第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4种情况: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类专家;其他专家。

而《招标投标法》强调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是为了保证专家占绝对多数,从而使得评标结论更为科学、更为经济合理。

没有说,必须是“招标人以外的专家占三分之二”。

第三、是说“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不是说,与招标人有关系的人也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四、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引文完)

    释义深入而又全面的解释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评标委员会的条款;既对承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的实施项目的“招标人”信任和依靠,又依法对其有所限制和制约。

    释义不是法律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它告诉我们当初法律是怎样制定的,法律条款的真正含义是什么:让我们理解有关争论的判断标准……

现在,实际上的某些做法,是不是让人无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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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讳言,财政部的有关人士和一些专家,一直积极呼吁建立“政府采购师”制度;中国的“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都属于“公共采购”(区别于私人采购)。由于特殊情况,也许,“政府采购师”与“招标师”将在中国并存一段时间。不管怎样,那也是一种进步。……

中国的采购招标活动,已经30年。从天津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1987年成立的中国第一个专家委员会,到如今也有25年了。作为一个“老兵”,回忆起来,不胜感慨,真是“弹指一挥间”啊!

中国的采购与招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今,每年有几万个项目招标,涉及金额近十万亿元;有近千计的“专家库”,数以万计的专家们为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作出贡献。

我深深感到: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一种强调竞争的采购方式;其本身的发展,也离不开竞争:是“市场经济”,还是“市长经济”?公开与猫腻;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正确与错误之间的种种较量,也伴随着始终。……

    著名的“两法专家”刘慧,在创刊的《公共采购》杂志(201188日)一期发表文章 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文中说到:

我国近年来也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毫无疑问,中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政府采购专业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国际上,必将形成一个固定的职业领域,即公共采购管理人、经营人或操作人队伍。】

让我们积极促进和和迎接这一天早日到来吧!

全文完。敬请批评指正

(本节将 另单独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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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1:32:11 |只看该作者
所谓的政府采购师,是与目前的大形势背道而驰的,目前的大形势非常明确:该下放的下放,该取消的取消,尽力缩小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的范围。政府采购的技术含量还没有复杂到必须设置一个专业技术职位的程度,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或者说政府采购的原则,没那么复杂,无非就是一句话:符合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权益、充分公开竞争、符合社会经济目标下的采购(套用一句官话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再搞出一个所谓的“政府采购师”,我难以想象这除了符合某些部门、机构的利益以外,还有什么作用,就像买菜刀实名制、买汽油实名制一样难以理解而又低能可笑,某些政府官员把自身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后果,用更加地不作为、乱作为去解决,能治本吗?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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